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增速迅猛,2011年1月~2014年2月,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从2万亿元增长到11万亿元,增长5倍多。这种快速增长的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却正在远离“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代客理财本质。笔者认为,理财事业部制仅仅是改革的起点,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法律性质厘清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金融投资者,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标的是理财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决定着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是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委托论和' 信托论两种论点。委托论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我国商业银行与金融投资者之间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认为客户将资金交给银行是一种委托行为,授权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委托论因其便于法律责任的划分,成为司法裁判中的倾向性观点。委托代理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或者管理、处分财产,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事,不得使个人利益与职责发生冲突,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受托事务。委托论观点在一个问题上难以自圆其说,即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义务时,对外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对外管理资产时以商业银行自己的名义进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定性不清引发的问题
……
理财业务治理改革对策建议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12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辑:和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