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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应防范地方债引发系统性风险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本报记者 陈莹莹 赵静扬 在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融资手段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引起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在“《财经》(,)年会2015:预测与战略”上表示,要防范地方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的财政风险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在地方债规模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巨大的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当中,也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区域性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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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莹莹 赵静扬

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融资手段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引起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target='_blank' >尹中卿在“《财经》(博客,微博)年会2015:预测与战略”上表示,要防范地方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的财政风险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在地方债规模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后,巨大的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当中,也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区域性的系统性风险

针对地方债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尹中卿认为,我国地方债的三个特性注定了其有引发风险的可能,一是过度依赖融资平台;二是地方债的资金主要是来自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三是过度依赖土地收入。他指出,在经济下行过程中,一旦政府信用链条断裂,就有可能爆发区域性的地方债务风险

尹中卿强调,当前需要引导地方债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按照《预算法》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公司合作伙伴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运营。同时,保障和促进地方政府依法管债,将债务收支门类纳入全口径预算,包括负债率、债务率、偿债预期率、借新还旧率,加强债务存量的监督和运行,保证债务偿还公开透明。

国家' target='_blank' >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target='_blank' >许善达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在维持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必须承担更多支出责任,以降低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

新修订后的《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但多位与会专家指出,《预算法》修改仅仅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疏解地方债风险的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target='_blank' >高培勇表示,《预算法》所规定的自发自还的发行体制改革,都只是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手段,并没有从体制、机制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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