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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规范草案引热议 发债门槛或被提高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3月17日,一份“国家负责解释”的《项目债券业务指引》在坊间流传。对此,相关师在其微信公号上表示,经过他们核实,该指引并非正式稿,只是讨论稿,但项目收益债规范发行已经越来越近。 某地市级发改委官员也对记者表示,目前其尚未收到相关文件。 而据《经济参考报》透露,该文稿后期在一些内容上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截至发稿之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获国家发改委核实此流传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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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一份“国家" 发改委负责解释”的《项目" 收益债券业务指引》在坊间流传。对此," 中信建投相关" 分析师在其微信公号上表示,经过他们核实,该指引并非正式稿,只是讨论稿,但项目收益债规范发行已经越来越近。

某地市级发改委官员也对记者表示,目前其尚未收到相关文件。

而据《经济参考报》透露,该文稿后期在一些内容上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截至发稿之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获国家发改委核实此流传稿的真伪。但该文稿在网络上已引发业界热议。

券商:或提高发债门槛

多位" 券商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流传稿中的部分条款要求较高,可能会提高项目收益债的发行门槛。

比如,其中“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条款要求,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沪上一位券商固收人士告诉记者,这意味着一个项目需要在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的相关融资主体均已谈妥并且符合"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后,方可发行项目收益债。

“以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例,过去发行" 企业债时,发行人自有资金30%是否到位,剩余银行贷款如何解决,发改委不怎么过问。而如果按照新的要求,那么企业需要发债前就把数家银行都谈好,这在实务层面上对发债企业要求比以往高出不少。”他说。

而另一名为“项目收入的认定”的条款,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发债的门槛。其关键之一在于,财政补贴是否为项目收入来源。

根据该条款定义,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经济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经济收益。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

“财政补贴被包含在项目收入的认定范围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北京一位券商固收人士表示,项目收益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引入社会资本的参与,而“没有政府担保社会资本哪敢进来玩啊?”

" 民生证券在其" 研报中表示,从本质上看,项目收益债只是目前城投的一个变体,并未完全隔离项目信用与政府信用,理由是,从收入认定上,项目收益债的收入认定包含了财政补贴,给投资者以政府可能会提供担保的想象空间。

银行可为主承销商?

此外,“项目收入的认定”条款还规定,财政补贴和土地增值收入应该纳入有权限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列支。

对此,上述北京券商固收人士向记者表示,随着" 财政部梳理地方债务的持续,是否纳入财政补贴将会成为项目收益债的关键风险因素之一。但“财政补贴和土地增值收入纳入财政预算,需要同级人大批准”这一要求,无疑增加了项目收益债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销方面,流传稿规定了“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2008年发改委做过银行主承销企业债的试点,但后来停了。目前银行可作为主承销商的债券品种只有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上述北京券商固收人士表示,流传稿中没有明确规定拥有哪类资质的金融机构可以承销,“为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留了口子”。

银行做项目收益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为项目提供整体的金融解决方案,既提供项目贷款,又承销项目收益债。”他说。

由于该流传稿是否属最终稿尚不确定,且多个条款的要求颇为严苛,多名业界人士认为,一些条款未来很可能还需要调整。

“里面还有不少内容比较模糊。按照发改委以往的套路,如果未来报的项目比较多,会每一个条款抠得比较细,通过各种限制条件推迟上报的时间,以防范风险;如果项目报得少了,这里面的部分条款甚至存在废除的可能。”上述沪上券商人士表示,条款的弹性空间依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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