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9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薛天、张翅、杜放)近期,从商业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亏损,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 信托产品、'私募基金兑付延期等多类理财产品风险事件频发。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国内理财机构收取管理费往往采取“旱涝保收”的形式,销售人员只管冲销量,风险评估虚设、产品管理内控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
上海市民胡先生因购买银行代售、基金发行的理财产品本金亏损18万余元,将某国有商业银行诉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认定,银行在销售中存在侵权过错,判决商业银行赔偿胡先生全部本金损失。这是近年来少有的客户理财亏损后追讨损失成功的案例。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2011年3月,胡先生在理财经理推介下,投资100万元购买了某国有商业银行一款资管理财计划。该产品经银行认定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但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书中,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仅适合购买稳健型理财产品。
虽然胡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协议,声明“本人已经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投资结果引致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但法院认为,银行在金融服务' 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客户“自行承担风险”的声明并不能作为银行免责依据。法院认定,该商业银行将高风险理财产品推荐给稳健型投资者胡先生并未尽到职责,应对胡先生的损失负有责任。
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记者调查发现,银行理财中的风险评估很多情况下都是“打折执行”,除了胡先生遇到的产品推介不按评估结果执行外,一些理财产品甚至省略了风险评估环节。
此前,在中国' howImage('stock','1_601939',this,event,'1770')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某营业部购入“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投资者遭遇巨亏。记者获取的信托管理报告显示,由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该产品一度浮亏近45%。记者在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投资者出示的信托合同中看到,风险评估报告的签字处竟为空白。
“法律法规要求理财中必须进行的风险评估"打折执行"是目前理财市场的普遍现象。”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说,虽然现行管理办法对每一次风险评估间隔、有效期等细则有明确要求,但现实中销售人员“要求普通投资者做出免责声明再购买高风险产品”的现象不在少数,或者要求风险评估“全部按照要求填写”。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费提示显示,购买理财产品时被误导销售、夸大收益,出现巨额亏损、资金被占用等,已成集中投诉的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新玩法”极大增加了投资者风险。目前,理财产品可分为银行自营或代销信托、私募基金等多种形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审判白皮书指出,部分结构性理财产品正在嵌入资金杠杆、金融衍生工具,缺乏经验的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
例如,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公告显示,今年6月1日成立的“合富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前已亏损清盘,由于部分次级份额投资者引入了杠杆资金,亏损幅度甚至超过70%。“这种高杠杆产品远超出了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许峰说。
部分理财产品调查不足、风控不严。例如,' howImage('stock','1_601398',this,event,'1770') 工商银行(' 601398,' 股吧)山西分行代销、中诚信托发行的总额30亿元的“诚至金开1号”理财计划,就是一款投资于山西振富集团的矿业信托理财产品。产品合同文书中,信托机构曾宣称该企业是净资产41亿余元、负债不过20余亿元的“优质标的”。然而,发生兑付危机后信托机构才查明,振富集团实际债务达90余亿元,其中还有近30亿元高利贷。
一些理财产品多头管理,消费者亏损了不知该找谁。曾代理多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纠纷案件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说,理财产品自身日渐复杂,有的销售者是银行,发行者是信托,最终投资者资金的真正管理者可能是某家私募、信托或者理财公司。“普通投资者很难分辨资金去向,有的在产品到期前才知道遭遇大幅亏损;还有销售人员甚至只给合同封底要求消费者签字,然后再给投资者正文内容。”
(小标题)理财机构“旱涝保收” 销售人员只管冲销量
北京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负责人蔡先生说,目前银行客户经理销售理财产品,不仅从银行获得收入,还直接从银行外的产品管理方、发行方拿提成。销售人员只管冲销量,往往对风险一语带过,甚至暗示没有风险引诱消费者投资。
市场人士表示,当前国内理财机构收取管理费往往采取“旱涝保收”的形式,动辄高达2%至3%管理费、代销费之下,是理财机构无论产品盈亏都能够挣钱。
“从其他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情况来看,理财机构抽取的管理费应当与业绩盈亏有部分挂钩,促进受托机构更加重视项目后期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管。”金作鹏说,监管部门有必要引导收费向“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的形式过渡,维护投资者权益。
理财产品亏损后,投资者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胜诉案例极少。“合同条款非常复杂,很多消费者看不懂或者根本没有仔细看过。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理财合同本身格式规范、条款合理,投资者遭遇损失就容易处于举证弱势。”陕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田中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