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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征信中心市场化的争议:是否垄断公共资源?
2016-02-26 10:51 网易科技 温泉 1
摘要一直以来,民营征信机构都希望能够分享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但是一直没能实现。目前,央行征信中心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如果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民营征信机构分享数据的希望看上去就更加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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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人民银行已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距当时的通知下发已一年有余,然而仍然没有一家机构拿到个人征信牌照。
在各方翘首等待中,2015年11月28日,财新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为“央行征信中心”)转向市场化。报道称,央行征信中心以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均有望取得个人征信机构的牌照。这意味着央行征信中心将正式转型开展市场化运作。然而,央行征信中心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不在接到通知的八家机构之列。该报道采用了匿名消息源,并非央行征信中心公开宣布,但是发出后也未见央行征信中心予以否认。
个人征信市场开闸在即,央行征信中心未来将如何定位,是民营征信机构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这关乎这些机构未来的报告产品如何设计和服务如何开展。同时,也是国内其他大小或在建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央行征信中心的道路可能是一个开头和示范。从长远来看,这个定位以及受其影响形成的征信市场格局将会影响到中国金融体系未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整体效率。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看,这对个人征信行业的布局和走向将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财新的报道中并未有官方对于央行征信中心未来将如何市场化的公开和明确的表示。" 网易科技致函央行征信中心和征信业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希望了解央行征信中心是否将转向市场化以及相关问题,亦无回应。
这使得在业界和学界,对这个问题充满了不确定、焦虑乃至争议。
争议焦点:特殊的“垄断”地位
争议的焦点在于,央行征信中心一直具有获取全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特殊“垄断”地位。
央行征信中心成立于2006年,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个库是在央行原调查统计司主管的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建起来的,其最主要数据来源是全国各商业银行报送的信贷信息。其中对个人征信最有价值的是全国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它是传统个人征信报告中最核心的数据。
全国商业银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这个“报送”目前是独有的。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确定的。(2006年7月14日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未见正式规定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因此,未拿到个人征信牌照的征信机构都不能向商业银行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发放过个人征信牌照。因此,给外界的观感是,央行征信中心“垄断”着全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权。
最早,央行征信中心基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仅向全国商业银行提供征信服务,是免费的,其运行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拨付的有限的电子化项目资金和外部借款。但是,这样的方式无法持续,央行征信中心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服务收费。(据央行征信中心发布于2013年8月13日的《征信中心负责人答《中国征信》杂志记者问》。)
2013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征信业首部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这项收费予以确认,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
但是,这项收费数目可能并不小,具体多少并无公开数字。业界流传的说法是,去年的收入大约是5亿人民币左右,也有传言称超过10亿人民币。但是,这些数据都无法核实。
一方面是民营征信机构无法采集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信息;另一方面是央行征信中心的“补偿成本”收入可能并不少。因此市场一直存在批评和抱怨,认为央行征信中心在实际上垄断了中国个人征信市场。有业内人士向网易科技评论:“央行征信中心,虽然名义上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其实是占有垄断地位的盈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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