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理财产品监管逐步加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以企业所拥有的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产品结束时通过其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机构收购上述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实现投资退出的新型理财产品,即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
由于该产品允许基础资产与抵质押物、基础资产收益与还款来源、产品期限与资产期限错配,在客户准入、基础资产选择、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自推出后受到各家商业银行追捧。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实务中基础资产的选择和管理方面,特别是非抵押担保方式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加以关注和规范。
基础资产的选择、价值确认及处置等相关管理要求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办理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要求出让企业应对基础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不附着任何权利限制,基础资产价值应覆盖资产收益权之购买价款,但实际操作中核查手段比较缺乏,也难以进行控制和处置。同时,由于对基础资产并未限制种类,部分基础资产因其固有特性,在存续过程中存在所有权变更或价值减值情况,因此,上述要求也无法落实……(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20期)
作者单位:中国' howImage('stock','1_601939',this,event,'1770')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重庆总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