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8391752892

营改增:债券市场的黑天鹅?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清友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文/李奇霖 梁路平 * 金融业营改增,改在哪里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对商品流转中每个环节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其目的在于避免多重征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增值部分征税,换言之,就是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财税【2016】第36号文对征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清友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文/李奇霖 梁路平

* 金融业营改增,改在哪里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对商品流转中每个环节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其目的在于避免多重征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增值部分征税,换言之,就是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财税【2016】第36号文对" 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做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我们对新的增值税法规要点进行了梳理。

*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影响的具体解读

营改增之后,税收涵盖范围基本不变,实际税率提升,出现可抵扣的进项但范围有限,税收优惠基本延续。具体到" 银行业,营改增影响了其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业务、不良贷款等业务板块,影响的方向和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有多少和银行各业务的具体占比。对" 保险业,营改增对财险和寿险公司的影响有所不同,并受限于进项抵扣范围和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银行债券投资行为的影响

对于交易投资者来说,营改增政策对各类债券的影响较小(主要是由营业税率5%变化为增值税率6%)。但对于持有至到期型投资者来说,政策性" 金融债及信用债面临较大的配置成本上升压力(主要是由不交税变化为增值税率6%)," 国债和地方债基本无变化。

由于营改增政策对不同种类债券带来的税收影响不同,在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配置成本上升幅度大于国债及地方债的背景下,二者的理论利差将进一步走阔。据简化测算,持有至到期账户金融债和国债、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理论利差上升 32-37bp,交易账户中理论利差上升5-7bp。在考虑交易型和持有至到期型比例的基础上,由于营改增带来税收成本的变化,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的理论信用利差将走阔26-30bp。

营改增后,部分同业拆借业务被调出免税范围,买入返售债券的利息收入也需缴纳增值税,整体上提高机构融资成本。但是我们认为影响较为有限:一是由于大量中小银行的前台业务一般是税前考核,暂不会因为税收成本的提高而影响拆借业务的杠杆行为;二是由于线上交易将免税,预计银行将部分拆借业务从线下移至线上,以减少税收成本。

*风险提示:政策力度不及预期,宏观经济风险

1 金融行业营改增,改在哪里

2016年是中国税制改革大戏“营改增”真正收官的一年。2016年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方案,正式敲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尚未进行营改增的四大行业: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也标志着之前所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交增值税,营业税将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3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份文件,明确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规则和相关规定,也在其中对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做出了安排。

为了清楚地看到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究竟改在哪里,我们首先对营改增前后金融行业所面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规则作出归纳和梳理。

(一)2016年5月1日前,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我国营业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金融行业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可以整理如下:

表1:金融行业曾经的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

(2)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 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 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3)金融经纪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4)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2. 保险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3. 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鉴证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税是金融机构承担的最主要税种之一,税局明确规定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保险等业务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金融保险业而言:1.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 keyword=加息" 加息、罚息等)。 2.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间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 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办理初保业务;储金业务;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我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于外汇、有价证券期货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已经扣除了买入价,其计税原理其实在本质上类似于“增值税”。 应纳税额 = 营业额 * 适用税率 不征营业税 1.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外资金融机构外汇同业往来、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3.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4.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 5. 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品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6. 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8.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9.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10.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11.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专项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贷款。 12.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13.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14. 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1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16.国债和地方债利息收入免税。 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获得的免税优惠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跨境行为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民生证券研究院

  (二)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金融行业所承担的营业税将于2016年5月1日后全部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对商品流转中每个环节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税,其目的在于避免多重征税。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增值征税,换言之,就是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财税【2016】第36号文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做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我们也将新的增值税法规要点整理如下:

表2:金融行业现行的增值税


销售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 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 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3.保险业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增值税新规对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做出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将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一一列出。 金融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具体而言,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要区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需要对销售额进行核算。对金融服务业而言: 1.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款服务的全部利息性收入都将作为销售额去计算销项税额,又不能抵扣进项税。

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税基与原先营业税基本一致。 1.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算对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征增值税 1.存款利息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3.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6.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对存款利息、国债和地方债的免税规定延续了营业税的政策。

明确了同业往来,尤其是线上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民生证券研究院

2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有何影响

(一)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具体影响解读

我国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制的国家。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的收入占比分别约为55%、25%和20%。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者占比分别为60%,30%和10%。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将成为最主要的流转税,也是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纳税行为的影响程度不言而喻。基于之前列述的新旧法规,我们将从税目、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方面对金融业纳税行为受到的影响进行详细对比和解读。

1税目没有重大改变,涵盖金融业主要收入

营改增后,税目即征税对象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增值税的计税对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主要的营业收入,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业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

表3:金融业营改增税目的变化


1. 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邮政储蓄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2. 保险业务 3. 离岸银行业务 1. 贷款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业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民生证券研究院

2金融板块布局税率由5%到6%

营改增后,金融行业适用的税率将由营业税的5%小幅增长为增值税的6%。考虑到之后我们将提到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十分有限,这一次税率上的小小提升可能会使金融业的一些业务税负有所上升,但影响幅度要看具体项目和是否符合新的免税条件。

表4:金融业营改增税率的变化


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民生证券研究院

3税基分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角度核算,但进项可抵扣范围有限

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由销售额计算而来,销售额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营业额的差别其实并不明显,比如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保险业务的全部收入均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主要在于支出的核算,这与之前的营业税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依据目前政策,金融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为有限。

我们下面从具体的收入和支出来展现营改增中税基的变与不变。

表5:金融业营改增税基的变化


全额计税,从事受托收款业务时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 全额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余额计入销项 金融商品转让价差 存款利息支出 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进项抵扣(贷款服务类相关的不可抵扣) 金融商品购入价差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可作为进项抵扣 业务管理费 新增不动产 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营改增后税收优惠变动不大,优惠政策基本延续

营改增后,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延续了原来的涵盖范围,存款利息、国债和地方债、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表6:金融业营改增税收优惠的变化


国债、地方债利息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外汇贷款利息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民生证券研究院(二)营改增对银行业影响的解读1银行业营业税现状

营业税是银行业负担的第二大税种,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下降的趋势,因此营改增是否能真正帮助银行减轻税负需要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考虑。


2贷款业务

2贷款业务

36号文明确规定,所有贷款类利息收入都要征增值税。这里的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新规下的利息收入几乎包括了所有广义的利息收入。

但与此同时,36号文又指出此项下的销项纳税又不能抵扣进项,所有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手续费等支出也不能在进项抵扣。

因此,银行的贷款业务面临着更高的税率和甚至更严更广的征税范围,其税负无疑会加重。

3直接收费金融业务

36号文指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增值税,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该销售额计入销项税额,并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营改增后虽然银行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面对更高的税率,但也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整体业务的税负变化还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会有多少。如果可抵扣的进项可以抵消税率小幅上升的影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税负可以真正实现“减负”。

4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涉及的是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差价为基础征税,与原营业税本质是相同的。

而且,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无进项税可抵扣。因此投资业务面临的税负很有可能会增加。

5不良贷款

营改增后,不良贷款的处理业务也面临税负的变化。新规中明确规定,对于在结息日起90 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贷款人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是原来征收营业税时不曾有过的,为银行持有不良贷款带来了税负上的优惠和支持。

6总体税负影响

综上,营改增后银行的税负会受到影响,影响的方向和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有多少和银行各业务的具体占比。

事实上,除了税负的变化,银行还面临着随着营改增的而来的种种改变,比如说产品定价的调整、财务和纳税系统的改造、上游供应商的选择。这些都是营改增会带给银行业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影响的解读1保险业营业税现状

保险业营业税按5%税率征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

寿险公司免征营业税,因此其营业税/收入占比远低于财险公司。由四大保险公司数据显示," 中国太保(" 601601," 股吧)、" 中国平安(" 601318," 股吧)两财险公司营业税/收入占比2.4%-3.5%,远高于" 中国人寿(" 601628," 股吧)、" 新华保险(" 601336," 股吧)这两寿险公司0.1%-1%的水平。另外,四大公司的营业税金绝对值都呈现上升趋势,除中国平安外其他三家公司的营业税占收入比重均呈上升趋势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a金融保险业税目存在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免税科目包括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src="http://i8.hexunimg.cn/2016-04-21/183444627.jpg">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存在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免税科目包括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2营改增后保险业的税率变化

保险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实际税率6%/(1+6%)=5.66%,相较于营业税5%的税率增长0.66%。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要考察营改增对保险业税收的影响,不能单纯比较两种税率的差别,更重要的是要确定增值税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3营改增后保险业的税基变化

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与一般行业有所不同。一方面,销项税额:对应保单收入及投资收益,保单收入主要由产品定价及市场需求影响。保险公司的产品价格依据对未来的风险判断和历史经验进行定价,具有一定的不可变性。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可将销项税金纳入考察范围,实现与进项税额的对应匹配。

另一方面,进项税额对应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

由于赔付成本对应的保单人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都不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十分有限。要实现营改增减税的政策大方向,政策面可能在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方面采取抵扣倾斜,使其可作为进项税额实现抵扣。


试点政策将固定资产等纳入营改增,保险公司通过固定资产营改增,也可实现固定资产的税收抵扣。 试点政策将固定资产等纳入营改增,保险公司通过固定资产营改增,也可实现固定资产的税收抵扣。

4营改增后保险业的免税政策

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基本过渡平移至增值税。《过渡政策》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走向表明,营改增后,寿险仍享受免税待遇,营改增对寿险税收影响不大。

5营改增后保险业总体负税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业的总体税负水平主要受制于进项税抵扣范围确定、免税优惠政策的持续等。

由于增值税实际税率相较营业税率增长偏小,财险若能成功通过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则能实现税收减负和利润增长。寿险若能维持免税优惠政策,并配合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等,亦能达到减税创利效果。

3对银行债券投资行为的影响 (一)对债券配置成本的影响1国债和地方债

对于持有至到期业务来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与之前相同。因此国债和地方债的配置成本基本无变化,均免交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于交易账户而言,国债和地方债的配置成本小幅上升:

利息收入无影响。如上所述。

资本利得的税收成本小幅上升。所得税率25%未变,在不考虑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由过去营业税率5%变化为增值税率6%,税收成本小幅上升。

2、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

对于持有至到期业务来说,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债券配置成本上升幅度较大。过去在实践中,大部分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不缴纳营业税。而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现在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持有至到期,均需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债券持有至到期的成本

对于交易型业务来说,债券配置成本小幅上升。在不考虑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主要是税率由过去营业税及附加税率的5%变为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6%。

表7 营改增对不同类型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成本影响
资料来源:民生证券研究院,民生证券研究院

综上,对于交易投资者说,营改增政策对各类债券的影响较小(由营业税率5%变为增值税率6%)。但对于持有至到期型投资者来说,政策性金融债及信用债面临较大的配置成本上升压力(利息收入税率从0上升至6%),国债和地方债基本无变化。

(二)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政策对不同种类债券带来的税收影响不同,在政策性金融债和信用债配置成本上升幅度大于国债地方债的背景下,二者的理论利差将进一步走阔。在不考虑交易手续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使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税后利息收入相同,当国债收益率在2.8%-3.2%之间时,可得持有至到期账户的理论信用利差将走阔32-37bp,交易账户的理论信用利差将走阔5-7bp,这是针对一般的金融机构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金公司来说,过去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基金公司持有的利率债占比较小,信用债持有占比较大,如果将基金公司享受到优惠政策考虑在内,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理论利差与上述测算值相差不大,而信用债与国债之间利差将大于上述测算值。

通过对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交易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利率债持有量的统计,大部分金融机构持有的利率债是以持有至到期型为主,同交易型持有量之比约为3:1。考虑到交易型和持有至到期型债券持有量的占比,当国债收益率在2.8%-3.2%之间时,政策性金融债和国债的理论信用利差将走阔26-30bp。

(三)营改增对拆借业务的影响1部分同业拆借业务收入被调出免征范围

增值税规定,除了国债和地方债实行利息免税外,其他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被纳入免征范围: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也就是说,划在免征范围内的拆借业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线上交易”),二是拆借时间在一年及以下,三是无担保行为。

2、营改增会增加机构融资成本,但我们认为影响有限

营改增后,除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免税外,买入返售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同业拆借业务也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下免税,整体上会提高机构融资成本。但我们认为,这个影响较为有限:

一是从激励机制看,大量中小银行的前台业务部门一般是税前考核,前台主要配合计财部工作,因此在激励机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前台暂时不会因为税收成本的提升而影响到拆借业务的杠杆行为。而部分大银行的激励机制则是前台业务按税后考核,受本次税制改革的影响可能会相对明显。

二是从交易方式看,由于线上交易被划入免征范围,预计很多银行会开始做大量的线上拆借替代部分线下业务以合理避税,避免整体拆借业务的成本过快上升。

" 管清友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民生财富首席经济学家

李奇霖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

李昭函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助理

李云霏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助理

梁路平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助理

*分析师承诺:

作者具有中国证券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和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执业理解,通过合理判断并得出结论,力求客观、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影响,特此声明。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 清友会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和讯”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和讯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010-85650688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下一篇:

天风证券:淘金5G新基建 智慧路灯有望撬开千亿新市场顺水鱼财经

上一篇:

湖畔大学到底是什么?校长马云说,是学习别人怎么失败的,要办300年顺水鱼财经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