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P2P · 正文
P2P涉及到的平台、借款方等五方均需交税,及存在的税法风险
2015-02-27 11:21 中国律师网 刘天永 1
摘要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的财务几乎都是纳税零申报,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在P2P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
仅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P2P互联网金融总成交额就达到371.27亿元。并且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还在以很快的速度增长着,那么这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情况如何呢?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的财务几乎都是纳税零申报,并且投资人利息税、相关手续费税缴纳情况也并不乐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但涉及的税种却并不完全一致,部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平台涉及的主要税种则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纳税义务如何?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以最基础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为例,分析其中各个主体的涉税义务。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提供居间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应当缴纳流转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二)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担保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三)贷款方
贷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收取贷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方
借款方的纳税义务为:
1、缴纳印花税。
(五)资金托管平台
资金托管平台的纳税义务为:
1、收取的手续费,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2、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缴纳印花税。
二、P2P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税法风险
对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目前还未出台专门的纳税征管条例。目前我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研究阶段。按照目前的税法对P2P互联网金融征税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问题,加上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的虚拟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华税律师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如下:
(一)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流转税尚不明确
此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企业性质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企业经营范围也大多为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等,并未将其定位为“准金融机构”。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新的组织架构由11个增加到了17个。从调整后的各个部门职能看,P2P互联网金融则归普惠金融局监管。这意味着银监会正式将P2P互联网金融作为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监管范围。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税法上并没有明确。
按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但目前成立并不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未包含在《金融保险业纳税征管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并且,目前还未出台针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征管条例。
(二)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
如果是企业贷款人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后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贷款收取利息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规定,以所收利息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目前税务部门尚未针对P2P出台专门的税收法规,究竟是P2P公司还是借款人是扣缴义务人尚不够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借款人中存在大量个人,税务机关也难以进行税源管理,税收征管存在较大困难。
(三)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计核算不规范,增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在没有具体会计核算规范的背景下,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并不规范。不仅如此,目前也并专门的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纳税申报也极为混乱,很多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均为零申报。这就造成虽然实践中大量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进出量巨大,但缴纳的税款极少。税务机关也由于缺乏税款征收的资料凭证,在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税收征管时面临巨大障碍。
(四)交易的虚拟性造成税源管理难度巨大
一方面,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另一方面,借款贷款业务通常都是在线上进行的,操作隐蔽。特别是P2P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网络运营和线下业务不公开,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难以全方位监测。这也是造成P2P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相关各方不自觉核算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税务部门无法掌握运营情况,税源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通过本文的分析,虽然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开展的风生水起,但相关税法配套监管尚不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P2P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监管信息,尽量规范自身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尽快与相关部门一起,厘清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其实施有效的相应行业的税收监控。特别是要强化通过工商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加以明确,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流动实施监控,通过财政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适用是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将税收征管职能落到实处。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