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证书有效 必须履行赔偿4900元的承诺
男子黄某怀疑妻子郭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酒后一气之下将钟某的小车打坏。隔日,他与妻子因此事发生纠纷被传唤至派出所。黄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因醉酒毁坏钟某的小车,并答应赔偿损失4900元。事后,黄某因没有履行保证书的承诺,被钟某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黄某因怀疑妻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4年7月6日凌晨2时左右窜到小榄镇某篮球场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钟某的小车打坏。次日凌晨1时左右,黄某在家与妻子因此事发生了争吵,并殴打到场处理的治安队员,后被传唤至派出所处理。当天早上,黄某在派出所当场向钟某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在2014年7月6日,因醉酒闹事故意毁坏钟某的小车,并表示愿意赔偿该小车维修费用4900元,分两个月赔偿。黄某在派出所写下保证书,反映其当时头脑清醒。黄某因打坏钟某的小车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于2014年7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因黄某未能按保证书进行赔偿,2014年8月25日,钟某将黄某起诉至第二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汽车修理费4900元。黄某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抗辩称保证书是其在醉酒状态下出具的,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是自愿出具保证书,承诺向钟某赔偿损失,醉酒不能成为其否认真实意思的合法理由,依法判处黄某向钟某赔偿修车款4900元。
辩称写保证书时正醉酒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中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打砸过钟某的小车,而且不认识钟某,更不知钟某开什么车。他在庭审中否认保证书的内容,“钟某出示的保证书,是我醉酒情况下他和他朋友叫我老婆写的,然后拿给我照抄,不是我本人的意思。他根本没有真实证据证明我打砸他的车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 6月25日中山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黄某损毁钟某车辆,该判决现已生效。关于黄某上诉主' target='_blank' >张保证书非其本人真实意思的问题,辩称其当时醉酒,因保证书是其本人书写,其妻子当时也在场,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故黄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采信。黄某损毁钟某的车辆,出具保证书承诺予以赔偿4900元,其应恪守履行。综上,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