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通过改革,使商业' 养老保险成为我国老年人体面生活的压舱石。
商业养老' 保险是我国多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着、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从一系列最新政策动向和中国现实形势看,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商业养老年金的市场状况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年金保险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商业年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包括' 中国人寿(' 601628,' 股吧)保险和养老保险公司共有60多家,已开发在售的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保险产品几百个,产品形态包括了定额年金、分红保险、万能保单、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和生命年金等。
近年来,商业年金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较快,2001~2014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6%。2014年,年金保险保费收入2822亿元,同比大幅增长77.2%,有效保单6934万件,覆盖1.01亿人次。2015年一季度,在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指引和推动下,商业年金保险得到更快的发展,保费收入高达2322亿元,同比增长95.6%,但是相较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而言,我国商业年金保险发展仍显滞后,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养老保障体系方面,与人口老龄化和个人寿命延长相伴而来的是养老保险需求的大幅增加。预计到2030 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需求可能达到0.9万亿~4.23万亿元,给养老保障供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对养老需求与日剧增,而我国保险行业快速积累时期掩盖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客户不满增加,行业形象急待进一步改善。面对中国年金市场巨大的市场潜力,除政策、消费者意识等相关影响因素之外,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从供给角度看,还需要以客观详实的数据进一步说明年金保险的价值,消费者能够获得什么效用,从而帮助消费者有效理解复杂年金保险产品的实际内涵,丰富对金融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素材,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但由于商业保险的专业性强,条款相对复杂,公众对其理解十分有限。一直以来,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效用的理解大多仅限于提供稳定的老年收入。加之对大多数人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替代品如储蓄、不动产和投资等。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探讨和宣传商业养老保险对个体的实际效用。
商保养老对个体的实际效用
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防范个人长寿风险,且对个人而言具有实际价值。在目前部分城市的平均寿命水平下,被保险人有较大机会或者完全可以收回保险费成本,同时还可获得长寿风险保障。当然对个人而言,不同年金产品的价值有一定差异,并存在最优购买年龄。
我国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呼之欲出,税优政策支持将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价值,需要借此良机进一步普及推广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影响我国消费者年金保险需求的因素,需要从年金保险的价值认识、长寿风险的认知提升、年金产品供给完善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供给能力。需要加强年金保险的宣传和教育,丰富对金融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素材,帮助消费者有效理解复杂年金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和养老的个人责任意识,帮助消费者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共同创造有尊严和较高品质的老年生活。
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主要包括获得的各项保险金给付和保障承诺,以及由于参保获得的心理安全保障。商业养老保险的效用主要包括:应对长寿风险、平滑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实现理财规划、有机会获得高于成本投入的收益。在此,本文主要以商业年金保险为例阐释商业养老保险对个人的效用。
商业年金保险(也称“年金”)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约定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的实质是将积累的收入转换为规则的收入流,由保险公司定期支付给被保险人,直到其身故为止。年金产品种类多样。其特点是: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其优点是:(1)退休后的养老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具有稳定性,不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2)个人的长寿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缺点是:(1)对于寿命不长的个人而言,如果选择的' 保证金额领取方式不恰当,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遭受一定损失。(2)碰到市场利率高涨的时候,不能分享收益率增长的成果。
按照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分为终身年金、定期年金和定期确定年金。其中终身年金包括:纯粹终身年金,又称普通终身年金,仅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保证给付期间终身年金,保证在年金领取人偿存期间定期给付期间不少干约定期间;金额保证终身年金,保证在年金领取人生存期间定期给付,并保证年金给付总额至少等于一个合同约定的金额,例如趸缴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趸交保费,期交保费保单,通常约定为所交保费之和(不含利息)。按照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化分为定额年金(固定给付年金]和变额年金。按照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照年金保险给付率可以分为按年给付年金、按季给付年金、按月给付年金和其他方式。
影响人们购买商保养老的主要因素
商业年金保险是应对长寿风险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但我国商业保险发展明显滞后,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经专项调查研究表明,影响我国城镇消费者购买年金需求的行为因素主要包括:
(1)较弱的保险意识和年金意识;(2)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实宣传和销售误导情况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信任危机;(3)储蓄的赠予动机与预防动机;(4)对储蓄和其他投资工具的偏好体现了个人对长寿风险的忽视和短视;(5)消费者对年金产品的误解,由于保险合同履约责任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若没有充分沟通与明确的提示,在宣传教育不彻底的情况下,有的年金条款特别约定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最常见的是一些应对长寿风险的产品如生命年金中规定了“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条款。如果单纯只看这一条款,似乎对投保方很不公平,但如果与该产品的整个保障责任:“保险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有机结合进行整体分析,则可以得出客观合理的结论。此外,婚姻和家庭对个人年金购买决策影响也较大,这与很多国家的经验基本相符。
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品形态丰富、服务领域广泛、专业能力突出、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target='_blank' >黄洪表示,有必要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引导把目前自主养老储蓄为主的模式,改为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专业机构管理养老,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我国老年人体面生活的压舱石,有效防止老年致贫。具体而言,要使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稳定支持者。
(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商保养老:重新定义再出发》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