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据“法制网”报道,里约奥运赛程近半,到目前,已决出多枚奖牌。虽然一块奖牌本身的价值不大,但对运动员来说,它更意味着大大超过其本身价值的巨额金钱。不少人因此产生疑问:运动员获得的金钱和物质奖励能否全部免税?如果不能,哪些能免,哪些又是必缴?
对此,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奖金征税问题应该依照税法区别情况,有免有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参赛运动员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可以据此免缴个人所得税。运动员接受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接受的上述资金以及实物奖励和各类捐赠,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历年来,和中国代表团争夺金牌和奖牌榜第一的' 美国代表团,纳税情况却有所不同。
根据美国税法,奥运奖金属于应税收入,运动员必须就此项收入纳税。仅从官方获得的奖励,政府就要“抽成”其中的1/3,而其他来自于赞助商的巨额商业收入, 同样要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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