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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期间转移财产16万 被判只能分4成财产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广州日报江门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黄海磊)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丈夫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被判其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只能占四成。 徐启(化名)经亲戚介绍,相识了妻子罗玲(化名),婚后生下女儿小徐。结婚两年后,罗怀疑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罗觉得夫妻感情难以维持,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期间,罗发现在分居期间丈夫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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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江门讯 (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黄海磊)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丈夫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被判其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只能占四成。

徐启(化名)经亲戚介绍,相识了妻子罗玲(化名),婚后生下女儿小徐。结婚两年后,罗怀疑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罗觉得夫妻感情难以维持,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期间,罗发现在分居期间丈夫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的现金支取出去,且是在其提起离婚诉讼前和诉讼期间支取的。对此徐辩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装修房屋所借他人的债务,其后徐又辩称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罗认为丈夫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减少丈夫的份额,徐启则坚持夫妻财产要对半分割。法院判决只占4成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启在本案起诉前后在其名下账户合共提取了16万元,而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还款及集中用款的事实。其次,其购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便已装修完成并入住,即使徐曾经为此借款,在此后数年时间有充足机会偿还,不至于在准备离婚期间才匆忙还款。而用于日常开支的说法,徐本身具有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诉讼前后发生。

鉴于徐在诉讼前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故在准予徐、罗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徐只占四成。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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