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昌吉州制定出台了《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优惠政策》。《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投资人和从业人员限制,除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化“先照后证”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程序,转由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扩大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全面推动' 大众创业,实施“众创空间两年建设行动”,制定州级认证标准,开展州级众创空间认证,到2017年,各县市城区、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实现州级以上众创空间全覆盖。
增强企业金融服务产品供给。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主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设立开业之日起,在注册地合法合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
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凡是中央、自治区取消或减免的行政收费事项坚决一律取消或减免;凡是州、县市自行设立的行政收费事项坚决取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大众创业扶持政策。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科技政策的落实力度。
支持培育名优特新产品。建立企业产品质量跟踪服务制度,实施企业产品质量达标认证辅导计划,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小微企业参加州政府组织的各类各级产品展销会免展位费或全额补助。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本地产品出口,鼓励出口示范基地建设。从2017年起至2020年,对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出口示范基地的企业,除自治区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鼓励设立总部企业,从2017年起,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连续3年,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地方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加快创新人才引进,实施“庭州创新人才计划”,力争每年引进10个填补新疆技术空白、能够带动支柱产业技术进步、引领新兴空白产业发展的创新人才。
建立企业有序退出机制,建立以兼并重组、股权转让为主、简易清算注销、简易破产倒闭为辅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对未开业企业和债权债务简单、不是资不抵债、无社会遗留问题企业,实行企业简易注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服务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职能,整合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州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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