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熊彪)自2010年开始,聂某某担任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武溪村第一组组长,经手管理该小组事务及保管该村小组资金。2013年峡江县峡水公路“二改一”工程扩建征收了武溪村一组的9.68亩田地,共计295240元征地补偿款。聂某某和该村小组会计按水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组要求在峡江邮政储蓄银行水边镇利田储蓄所开了账户,存折由聂某某保管,账户密码由聂某某和会计分别设定三位数设置。
2013年12月12日峡江县水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组将295240元征地款打入到聂某某保管的储蓄账户上,由于村小组一直未形成分配方案,所以该笔征地款就一直存在由聂某某保管的这张邮政储蓄卡上。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聂某某去利田邮政储蓄所办事时,受该所所长廖某某等人的劝说,在未经村小组及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聂某某利用其获知的储蓄卡密码擅自挪用征地款290000元在该所购买了' target='_blank'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峡江县支行的理财产品,购买期限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6日。理财产品到期后结算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91668.49元转至聂某某保管的那个账户上,聂某某于当月15日即将理财收益1600元取出归个人使用。
峡江县检察院认为,聂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征地款29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峡江县法院提起公诉。峡江县法院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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