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石家庄' (楼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根据通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 房地产首次登记后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 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适用该办法的范围涉及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等。
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该笔资金的60%用于本项目开发及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此外,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
此前10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严查楼市。
其中该通告就提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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