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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提出了处理建议。政府债务管理的趋严,大家通常觉得会对城投债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逆天地”认为,短期不会有冲击,而且长期还会是利好。
想知道这次核查都查出了啥?为啥我们敢“逆天”?
烦请收下本文~
政府举债方式+政府担保行为
本次核查的重点为“政府举债方式”和“政府担保行为”,这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两个问题。
A. 政府举债方式
《预算法》规定: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本次专项核查中发现的违规举债问题有这样两个模式:
1. 政府直接举债
例如,政府直接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由于这个模式太过直接,因此出现得并不多。
2. 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债
此类融资模式非常繁杂,除了传统的贷款、' 信托融资,还发现了“市总工会向全市职工发行理财产品”的模式。我们之前曾经说过,虽然这类模式略有欺骗性,但是甄别类似的问题只需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a. 资金使用主体是否为政府或其部门?
b. 还款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
B. 政府担保行为
《预算法》规定,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按照我们一直以来的观点,对于“违规担保”问题的判定,核心是看这两点:
a.是否出具了承诺函?(例如:承诺当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时,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承诺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
b.是否纳入了年度财政预算(含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长期规划?
定调高+处罚重
本次核查给出的处理建议很重,直接“穿透”到责任人,而且将政府债务管理拔高到“总体国家安全”层面。
A. 定调高
本次,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定调为“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其中“事关总体国家安全”是首次直接提出(16年11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只是间接提出)。
B. 处罚重
在对多个省发文的标题中有“依法问责”的字样,且在正文中有如下表述“建议你省核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短期无冲击+长期有利好
政府债务管理的趋严,大家通常觉得会对城投债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认为,本次核查并不会影响到城投债券的资质,而且还会在中长期利好城投债券。
本次核查的重点是“政府举债方式”和“政府担保行为”。其中,“政府举债方式”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政府用了不属于政府债务的钱”,这件事对政府的影响大,但不直接影响城投公司自己的' 企业债务融资,因此对城投公司并无直接影响。(形象地说,我有时会在办事时顺路帮同事捎信,后来领导说信得同事亲自送,但这个并不会影响我办事。)
此外,在国家发改委和NAFMII的严格管理下,债券融资行为明显较其余融资方式规范,因此并不涉及“政府担保行为”的问题。
事实上,本次核查出的问题大部分发生于2015年,目前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和担保行为已经较该段时间规范了许多,因此不会对现行做法形成明显冲击。进一步说,对“政府举债方式”和“政府担保行为”的规范有利于控制债务风险,并在中长期利好城投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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