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创投机构开始向民营化方向迈进,“国退民进”大潮涌向创投领域。一些老牌的国有创投,纷纷完成了“民营化”的改造。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单一的国有资本或者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在创投市场上运作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国资”与“创投”运营理念的矛盾,投资决策效率较差,激励机制不足,以及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使得在如今这一百花齐放的创业投资市场上,国资创投缺乏竞争力。尤其是自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出台《境内" 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对我国国有创投机构更是带来巨大影响,极大地冲击了国资创投的积极性。因此,从创投业的发展来看,充分市场化、民营化是其更好的发展方向,许多国有背景创投机构也对引进民营资本充满期待。
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 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推出《2011年国资创投改制剖析专题研究报告》,在对国资创投产生背景、发展过程及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国资创投引入民间资本的动因,并从实际操作层面对国资创投改制的三种主要方式的实施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我国本土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是以“政府推动型”为主。在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认识有限,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当时中国富裕家庭和个人在个数及其拥有的财富方面都相对有限,机构投资者受政策等因素限制也无法参与到创业投资中来。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通过出资设立国有创投的扶持方式提供创业资本,解决当时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本土创投机构缺失的现状,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
作为国有创投,“国资”与“创投”运营理念的矛盾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国资创投是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出现的新事物,国资委对国资创投的管理等同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但是国资管理最基本原则是保值增值,而创业投资的运营理念则是追求“高风险”、“高回报”,与国资管理理念不相兼容。因此,一般国资管理和国资创投管理最好区别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这个要求对国有大企业参与创业投资而言是非常苛刻的。因为对创业资本而言,在基金运作的前2-3年投资期内是不太可能产生收益。因此国资创投管理应适合创业投资特点,根据创业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按中长期的时间段来考核,而不是每年考核。
另外,国家鼓励创投投资于早期项目,尤其是对于由政府发起设立的国资创投而言,但早期项目具有更高的“风险性”,这与国资安全性考虑同样相违背。因此,建议对VC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价与考核,在一定机制下促使国有创投资本不断向风险较大、创业企业成长前端的投入,并从营销渠道、管理、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从而起到较好的带动社会资金的作用。
国资创投的出现具有时代背景,为填补早期中国创投市场上本土创投的空白,政府有必要直接出资发起设立创投机构。但近几年来,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的角色逐步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即逐步减少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而是多采取成立母基金形式的政府引导基金,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于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基金中,不仅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且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合作机构的投资策略,引导创投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体之一,政府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应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并会直接参与资本的进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创业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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