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与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债权纠纷的上诉及复议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1日,因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本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立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
2011年10月,天津高院(2010)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2年12月,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
2013年7月,银川中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本公司的债权2,576.07万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申请,裁定冻结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2013年7月30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14年3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公司随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3年8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执字161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银行存款1,521.19万元扣划至天津中院账户。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2009年12月3日2009057号、2011年10月11日2011-077号、2012年12月5日2012-093号、2013年7月4日2013-043号、2013年8月6日2013-050号、2013年8月23日2013-057号、2014年3月21日2014-018号' 公告)。
三、执行款的谈判情况
鉴于该案的司法判决已生效且已被强制执行,为解除双方讼累,公司与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多次商谈达成和解协议:天津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同意让免债权10万元,公司同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重整方案扣划应当偿还给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债权款1,519.23万元执行给该公司。
2009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预计负债1,765.79 万元。根据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及双方此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天津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2,576.07万元债权实际清偿金额为1,511.19万元(包含诉讼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实际清偿金额与"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254.60万元将计入债务重组收益。
天津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已终结,相关财务处理结果将在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五、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