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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殊管理股制度势在必行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什么是特殊管理股制度 由十八届三中全会起草组编写的辅导读本是这么描述的:“设置特殊管理股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创始人股东(原始股东)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过程中,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具体是将公司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经营收益权,但创始人股东的股票(B类股)具有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决等。这种办法为国外很多公司所采用。”此后,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学界,对于特殊管理股制度,都没有进一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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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管理股制度

由十八届三中全会起草组编写的辅导读本是这么描述的:“设置特殊管理股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创始人股东(原始股东)在股份制改造和融资过程中,有效防止恶意收购,并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具体是将公司' 股票 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经营收益权,但创始人股东的股票 (B类股)具有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大公司交易的表决等。这种办法为国外很多公司所采用。”此后,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学界,对于特殊管理股制度,都没有进一步作出详细的解释与界定。

这就说明:1、国外的很多公司已经在采用类似的特殊管理股制度;2、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后提出的新概念新举措;3、国外市场中流行的双层(多层)股权结构在国内以一种新的名称而出现;4、特殊管理股制度需要进一步的界定与阐释。那么,我们就先来看看特殊管理股制度形成的国际背景。

特殊管理股制度形成的国际背景

类似的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国外最初是以一种特别权力制度(Special rights)的名义出现的,是政府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为了保留控制权和终极否决权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措施。这一赋予政府特殊权力的制度,往往表现为政府保留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的形式,由于这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黄金般的价值,往往也被称为“黄金股”(Golden share)。换个角度来说,黄金股是指政府持有的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权力,永久性地或有期限地允许政府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之后依然拥有在某些特别重要事务上的超级投票权和终极否决权。国内外的学者多数情况下把两种说法等同使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的话,就会发现特别权力制度的原始渊源是私有公司在公众化过程中所设置的特权股,而最早的特权股则来自于1903年创立的' 福特汽车公司。为了鼓励公众化,' 美国政府允许福特公司对股票 进行分类设置,以便福特家族拥有控制权和超级投票权。1956年,福特公司上市时,发行了三种股票 :第一种是普通股,一股一个表决权,由公众投资者持有;第二种是A股,没有投票权,最初由福特基金会持有,不过这部分股权到了1973年就已经被全部卖掉并转化为了普通股;第三种是B股,具有超级投票权,由福特家族持有。福特公司章程还一度规定,只要福特家族持有的B类股股数大于6070万股,该家族在公司的投票权就是40%,其余所有股东合计拥有60%的投票权。福特家族还有一个重要的约定,即B类股的出售对象首先考虑家族成员,B类股一旦出售给非家族成员,便会自动转化为没有超级投票权的普通股。即使福特家族所拥有的福特汽车公司股份不到2%,但是只要持股数超过约定数量,就依然享有着40%的投票权,避免了公司控制权的稀释。

特殊权力制度被广泛运用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的欧洲。20世纪60年代,' 德国大众公司最早开始实行“去国有化”,向公众出售公司的股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 target='_blank' >撒切尔政府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在航空、电信、水利、电力等行业陆续出售国有股份。' 英国政府在这场改革中设置了“黄金股”,并以' 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政府在这些公司中的特殊权力。1981年,英国政府颁布《电信法》,邮政与电信分业经营,成立了英国电信公司。随着英国电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的成功,英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引起欧洲各国纷纷响应。' 法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匈牙利、波兰等国家也都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广泛推广“黄金股”制度。

近年来,特殊权力制度则是以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的形式在公司中显现的。200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和2006年的英国《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UK)),都允许实行类别股份制度或者说多层股权结构。每个公司都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一个或数个类别的股份及数量,公司章程也可在与本国公司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任何类别股的表决权或给予特殊表决权。据了解,美国《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博客,微博)》等报业公司,以及谷歌、脸谱、联合包裹、股神' target='_blank' >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等诸多公司,都采用了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以便这些公司的控制权由创始人或创始家族所掌控。英国《每日邮报》、《每日电讯报》等公司也采取了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制度。举例来说,美国《纽约时报》就是将大多数有重要表决权的B类股票 ,交由奥克斯·苏兹贝格家族掌握,而表决权非常有限的A类股票 则全部上市流通。英国《每日邮报》隶属于每日邮报和通用' 信托联合报业集团,自1896年创办以来的100多年来一直控制在' target='_blank' >罗斯米尔家族手中,这与其特殊的双层股权制度不无关系。因为报社的股权分为5%的投票股和95%的非投票股两种,只有非投票股才能在股票 市场上流通,而老板罗斯米尔第四持有75%的投票股,保证了罗斯米尔家族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

这种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制度也已经渗透到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比如,500彩票网和' target='_blank' >58同城在美国上市时,内部人士就获得了10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 新浪微博的母公司新浪就获得了3倍于普通股的投票权,也因此控制了新浪' 微博近80%的投票权。

特殊管理股制度形成的国内背景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后提出的新概念新举措。当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提出,也是有着深刻的国内背景的。

首先,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部署,提出不仅要增强国有公益性文化单位活力,也要完善经营性文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繁荣文化市场。现在提出探索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要解放思想,大胆借鉴一切人类文明的先进经验,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切实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其次,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重要国有传媒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不断深化,出版、发行、影视、演艺等行业经营性文化单位已经基本完成转企工作。转企是经营性文化单位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第一步,要想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还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正是由于决策层认识到,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传媒企业的活力和持续发展,所以,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可以保证绝对控制权的前提下,成为激活国有传媒企业活力的可行办法。

最后,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要求我们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在媒介快速融合的新媒体环境下,国有传媒企业要想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接受新媒体、新技术和跨国传媒集团的挑战,勇于担当,积极稳妥地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借助资本的力量、人才的力量、技术的力量等,实现自身转型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由于我国国有传媒企业肩负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任,特殊管理股的设置,也保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文化安全。此外,国有传媒企业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可以充分吸收非国有资本进入传媒行业,激发非国有资本的优势和竞争力,进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当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措施,也可以与国有传媒企业的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加以结合。

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目标

综合考察国内外黄金股等类似特殊管理股制度,笔者以为,即将在国有传媒企业中试点的特殊管理股制度至少要努力实现以下几个目标。

第一,保障党和政府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国外实行双层或多层特殊股权制度的传媒企业,一般都规定这部分特殊股权不准上市流通,使其固定为创始人或创始家族所长期持有,并使该类股权得以长期维持足够大的权重,确保对舆论的主导权。我国重要国有传媒企业自然也不能脱离党和国家的终极控制之外,反而还要不断扩大对整个社会资本的支配总额。

第二,实现股权多元化,提升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现有的国有传媒企业在加强意识形态功能的同时,如何真正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培育成为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破题。可以说,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我国意识形态管理方式的一大创新,是股权结构的大胆创新,必须引导试点的国有传媒企业朝着股权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激发企业的内生性活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决策、可持续发展。

第三,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引入特殊管理股制度后,社会资本甚至于国外资本必然会拥有国有传媒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发生恶意收购或接管的可能,党和政府必须能利用特殊管理股制度所赋予的终极否决权、最终审批权等特殊权力来限制恶意收购和监管,以便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防止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战略资源或重大资产被不合规出售之时,党和政府可以通过特殊管理股制度所赋予的特权,否决或者阻止资源或资产的出售,保持国有传媒公司的现有' 竞争优势。

第五,确保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战略目标及潜在目标的执行。当发现公司管理层在运营过程中对公司目标作出重大改变,或严重偏离潜在目标而有损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时,党和政府可以行使特权确保公司目标及运营的长期性、一贯性和稳定性。

特殊管理股制度面临的挑战

我们不仅需要弄清楚国外类似特殊管理股制度面临哪些挑战,而且也需要分析清楚国内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面临哪些挑战,从而为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积极稳妥推进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提供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国外类似特殊管理股制度面临的挑战

特殊权力制度(黄金股机制)被认为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良方之一,欧盟诸多成员国不断地加以采纳应用,以保证国家在一些关系到社会或公众利益的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之后仍能保证国家在企业的重大决策时能否定损害社会或公众利益的决策提议。然而,欧盟委员会很长一段时间对该机制一直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直到1998年首次向欧洲法院(ECJ)针对葡萄牙的黄金股机制提出诉讼,之后又陆续以黄金股机制会挫伤投资者的热情、妨碍资本在欧盟共同市场的自由流动、妨碍企业设立自由等为由,对法国、比利时、英国、西班牙等的黄金股机制提起了正式诉讼。欧洲法院(ECJ)部分支持了这些诉讼主张,认为黄金股机制允许政府对外来资本在被私有化的公司的持股或控股进行限制,会负面影响外国资本自由流入那些公司,对资本的自由流动形成潜在消极影响。因此,黄金股机制在欧盟成员国中的使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是禁止,各成员国也需要根据相关案例法进行适当的修正调整。

尽管双层(多层)股权结构在美国资本市场上产生较早,但也曾被明令禁止过。1898 年,美国International Silver公司首先打破了同股同权这一规则,被允许发行无投票权股票 。从此,对双层股权结构的AB股票 争论就开始了。1926-1985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禁止公司发行无投票权股票 ,但也有福特汽车公司等极少数例外,当时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等其他证券交易所对股东投票权政策相对较为宽松。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85年1月提交了一份新的上市标准意见稿,该标准放宽了公司投票权政策,并容许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发行不同投票权的证券。结果是,三大证券交易所最终都接受了公司双层(多层)股权结构,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了双层(多层)结构。即便如此,美国市场上对双层(多层)股权结构历来不缺反对的声音。

国内曾有学者从产权改革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公司业绩和收购可能性的关系、投票权溢价和控股的价值、限制国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较为详细地梳理了国外学术界针对特殊权力制度(黄金股机制)的研究成果。多数研究文献表明,当企业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有领域之后,企业业绩会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特殊权力制度(黄金股机制)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对公司的业绩有负面影响,尤其是在政府享有特权条款或黄金股的动机强烈的时候,而且对兼并接管的限制也将使股东难以享受到通过接管所带来的股权溢价。因此,需要审慎借鉴引入特殊权力制度(黄金股机制)。

(二)国内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面临的挑战

首先,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概念与试点范围需要明确。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个新概念,官方与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认识,需要社会各界对这个概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努力达成共识。对于哪些是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也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解释与明确。

其次,特殊管理股制度在国内的试点,还面临法律法规层面的障碍。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就表明,我国现在执行的是同股同权的一元股权制度,要想引入同股不同权的特殊管理股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尽管《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为实施类别股份和特殊管理股制度留下了政策空间,但是国务院还没有行使这一立法权。再比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实行双层(多层)股权机构的特殊管理股制度,那么30%的比例究竟应以股权计算,还是以投票权计算,这也需要予以' 司法解释。

最后,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一种双层(多层)股权结构的试点,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从美国的双层(多层)股权结构运转情况来看,一般只允许公司可以在上市前建立双层(多层)股权结构,并要求公司通过信息充分披露制度,将这一结构的特点与风险告知普通投资者,让投资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司已经上市则不允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因为这被认为是破坏投资者已有预期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在双层(多层)股权结构下,公众投资者未必能自主“用脚投票”以抑制管理层,而且这一结构有可能致使董事会监督机制失效,迫使公众投资者更多地依赖监管和司法救济。因此,与特殊管理股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监管机制、赔偿机制等配套制度也要及时建立并不断完善。

探索实践特殊管理股制度的

重要原则与注意事项

尽管我国极少数企业运用类似特殊管理股的双层(多层)股权结构,但对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来说,特殊管理股制度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内没有现成的成功模式可以借鉴参考,也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相关传媒企业的成功经验,只能深入研究、审慎借鉴、统筹安排。我们也需要注意处理好一些重要事项,明确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权主体、行权原则、行权程序和配套机制,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公众利益。

(一)探索实践特殊管理股制度的重要原则

首先是法治原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构建法治社会时,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我们在设计与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时候,首要遵循的就是法治原则,努力做到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与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合规地探索实践特殊管理股制度。毕竟“特殊管理股”再“特殊”,也肯定要在规则之内行使权力,而不是随意滥用特权,为所欲为。司法救济和司法审查也能为相关利益者解决争议提供较好的法治途径。

其次是审慎原则。未来要在重要的国有传媒企业中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而这些国有传媒企业还肩负着传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责任,所以,我们必须遵循审慎的原则,慎重选择试点范围,慎重又稳妥地设计比较陌生的特殊管理股制度。

最后是透明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可能会给特殊管理股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消极效果。不管是特殊管理股的核心内容、表现形式、行权范围,还是行权主体、行权原则、行权程序,都需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监督这些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实践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二)探索实践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注意事项

第一,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表现形式。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建立起产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通过国有文化资产公司持有享受分红的优先股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制度,充分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实现' target='_blank' >国资委的“投资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进一步分离,设计好政府的“重大核心事项决策权”和“一票否决权”。

第二,特殊管理股的行权范围。特殊管理股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是政府通过部分人事权和经营权的舍弃,而取得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国有文化资产的增值保值。所以,试点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需要扎实调研之后而限定范围,而特殊管理股的“一票否决权”更需要通过法律而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完全解除官员代表的“廉价投票权”,免得重蹈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缺陷。

第三,特殊管理股的行权主体。鉴于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特殊管理股涉及到若干部门,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实现政企分开,完善特殊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地界定特殊管理股的行权主体。

第四,特殊管理股的行权原则。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引入,会实现股权多元化,吸引战略投资者合作,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关键是不干预企业日常管理和经营。这一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特殊管理股行使特殊权力更不能搞差别歧视待遇原则,一旦行使特别权力就必须达到有效的战略目标。

第五,特殊管理股的行权程序。特殊管理股的行权程序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限定,避免政府特权对企业的过度干预。尤其是涉及到' 重大事项决策权限的时候,需要防止特殊管理股违反程序、滥用权力。行权程序的公开性、确定性,也会间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而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作者简介:

李朱,男,1979年出生于江苏。 2004年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后,一直在新华文摘杂志社负责专栏编辑工作。全程主导策划出版了超过150万册销量的《做最好的自己》图书,也策划了《中国十个五年计划' 研究报告》、《 旧制度与大革命 导读》、《托克维尔回忆录》等10余部图书。在《光明日报》、《红旗文稿》等报刊发表30多篇文章,主编或选编过《博导书榜: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导的五种书》、《群众路线大家谈》等多部图书。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39条针对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首次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15号文的形式,公开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19条明确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尽管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试点探索已经势在必行,但社会各界对特殊管理股制度仍存在着诸多的模糊认识。到底什么是特殊管理股制度?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在什么样的国内国际背景下形成的?它的目标是什么?未来的试点探索中又面临哪些障碍?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握哪些原则及注意事项?本文试图对此作初步的介绍,以便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后提出的新概念新举措。

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重要国有传媒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要要求,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国有传媒企业中试点特殊管理股制度,要保障党和政府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实现股权多元化,提升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防止恶意收购和兼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防止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战略目标及潜在目标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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