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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经济研究员、股评人士(资料图)
' target='_blank'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交易所也发布相应规则,然而,上述规则所留下的“尾巴”——重新上市制度,不仅没有对现有垃圾股形成威胁,甚至会让已' 退市公司僵尸复活,实在没有保留必要。
《上交所' 股票 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重新上市制度,对于《退市意见》生效前已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仍然适用现行规定,过渡期为《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现行规定是2012年的《上市规则》,其对重新上市的条件比此次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下同)要优惠许多,新规要求重新上市的财务指标等条件等同IPO,而现行规则条件门槛要比IPO要低。据称,江湖生态(即原蓝田股份)等几家企业目前都在积极联系中介机构,以寻找借壳方入驻重组。
尤其是目前退到' 新三板的企业,已经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其重组遵循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大重组的限制相当少,对于借壳行为不做特殊规定,也即没有什么借壳概念,基本不涉及证监会的监管。
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对垃圾股的威慑效应尚未体现出来,倒是老退市公司却可能借退市新规“借尸还魂”。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退市制度总是要留条尾巴、不敢对退市公司斩草除根,总是让其死而不僵、允许其通过重新上市渠道复活?
实际上,正是留的这些尾巴或上市后门,让本来一文不值的退市公司在新三板的价位不能归零,一般都在0.6元以上,有的还在1元多,这也反推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的股价难以归零,比如退市长油以0.83元告别A股,不少中小投资者仍然敢于在此类股票 上下注投机。假如断了重新上市念想,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或许股价早就归零,而在此之前中小投资者也自然不敢对垃圾公司下注,市场发现股票 价格的功能将更加健全,一分钱一分货,又何必担心中小投资者抵制?
笔者认为,对触及财务指标等退市红线被强制退市公司,根本没有必要保留重新上市渠道。对于重大违法公司被强制退市后是否可以通过重新上市渠道上市,本次退市新规没有明确,但显然这种情况更不应该允许其使用重新上市渠道。另外,对被误认为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公司,“雪冤”后通过重新上市渠道上市似乎有必要性,但在' 法律程序上也完全可以将其纳入证监会的审核通道,只需规定其有权排队在拟IPO公司之前即可,无需单设重新上市渠道。
最后,此次退市新规对主动退市也规定可以通过重新上市渠道上市,而且可以随时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表面看非常合理方便,但其蕴含的副作用却无法估量。一个经营比较正常的上市公司,借某个理由在股价低位提出主动退市,然后再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上市后股价又将暴涨。这样退市、上市简直就成为儿戏,有关主体可以借其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价暴涨暴跌来鱼肉中小投资者,实在是要不得。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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