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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担心:股票产权问题待厘清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特约记者 朱丽娜 香港报道 “沪港通”正式开通一周,北上南下的列车并没有想象中火热。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披露的显示,截止到11月21日开通第五日,北上“沪股通”额度余额为106.59亿元,使用额度占18%,同日南下“通”额度余额为103.14亿元,额度仅使用了1.8%。 尽管开通首日“北上”的列车爆满,一度让市场憧憬国际机构投资者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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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朱丽娜 香港报道

“沪港通”正式开通一周,北上南下的列车并没有想象中火热。

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披露的' 数据显示,截止到11月21日开通第五日,北上“沪股通”额度余额为106.59亿元,使用额度占18%,同日南下“' 港股通”额度余额为103.14亿元,额度仅使用了1.8%。

尽管开通首日“北上”的列车爆满,一度让市场憧憬国际机构投资者对参与国内A股市场的热情高涨。然而,海外投资者北上购买“沪股通”于11月18-20日期间使用的额度占比分别为37%、20.1%、17.5%,交易明显日趋淡静。

市场人士透露,目前北上“沪股通”交易机构参与者主要为一些对冲基金,对于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募基金和' 保险基金而言,除了税收和结算的安排以外,目前“沪港通”机制下关于' 股票 产权以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的条款亦是他们参与交易的“拦路虎”。

“一些大型的托管机构明确规定旗下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AIFMD(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规则下的基金不允许参与沪港通交易,主要考虑到现有的交易规则下股票 产权不清晰,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在提起诉讼或寻求索偿时会遇到很多麻烦,”某欧洲基金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

上述人士透露,目前他管理的所有亚洲和中国基金都无法参与“沪港通”交易,“因为托管机构不允许长仓基金经理参与,他们认为沪港通破坏了托管的产权链条。”

所有权' 法律界定模糊

“目前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持有的国内股票 的拥有权法律界定不清晰。香港结算是这些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而不是真正提交买单的投资者。某些公募基金的合规要求,基金经理不得购买一些他们法律上不持有的股票 。”某熟悉股票 交易的法律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他续指,虽然沪港通机制安排中表示,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享有同等权利”,“但定义有些模糊,尤其是对在出现诉讼的情况下,投资者对这些股票 的所有权权利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中国法庭是否承认香港和海外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允许他们采取法律行动仍然未知。”

根据目前的“沪港通”规则,港交所旗下的香港结算是代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沪股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则是沪股通股票 的实际权益拥有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获得的沪股通股票 将被存放在以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名义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处开立的证券账户

因此,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需要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规则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从香港结算收取分红和向香港结算发出投票指示的权利。同时,根据内地现行市场惯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作为沪股通股票 之实益拥有人并不能委任代表代其亲身出席股东大会,这与股东在香港持有香港股票 的做法有所不同。

然而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结算并没有义务在内地或其他地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诉讼程序以代表投资者实现他们与沪股通股票 有关的权利。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会在透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通股票 的参与者提出要求时,就该参与者于中央结算系统内持有沪股通股票 的持股资料提供证明。

投资者保障缺失

此外,对于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北上投资“沪股通”而言,目前无论香港还是国内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均不对他们的投资损失提供保障。

现有的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任何北向交易”,“由于沪股通投资者购买的国内股票 并非在港交所或香港' 期货市场上市或买卖,因此这些投资者将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护,”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根据《证券期货条例》规定,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 市场(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期交所)上买卖的产品。由于违责事项并不涉及联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一如买卖海外证券投资者投资者赔偿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同时,“沪股通”投资者也被排除在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涵盖范围之外。“一旦某家国内证券公司由于监管原因被迫倒闭、破产或进行其他托管操作,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是通过香港的经纪商而非内地经纪商,因此他们将无权向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出索偿。”他指出。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 target='_blank' >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 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券商并非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沪股通”北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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