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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资讯:上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助推ABS发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上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助推ABS发展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记者从上交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继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后,今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指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细化挂牌转让的原则性要求及申请流程,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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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助推ABS发展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记者从上交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继'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后,今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指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细化挂牌转让的原则性要求及申请流程,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依照指引要求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做好业务衔接;二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三是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四是规范资产证券化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持续性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明确资产支持证券除可进行' 现货转让外,可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质押式回购。

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资产证券化是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是上交所的重要战略之一。近年来,上交所债券市场总体发展较快,目前各类债券挂牌数量2533只,存量2.26万亿,今年现货和回购的交易量75万亿元。上交所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内部成立了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推进小组,与企业及市场机构保持密切沟通,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目前挂牌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费权、企业应收账款、委托贷款等等;今年6月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也首次在上交所成功上市。资产证券化业务改为备案制之后,资产证券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上交所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产品方面,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会同市场主体共同推进市场创新发展,加快推出大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二是在市场组织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上交所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发行、上市一站式服务,继续做好市场推广、培育和创新工作,同时积极协调、推进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 法律、会计、税收、抵质押变更等相关问题。三是在二级市场流动性方面,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以具有一定广度、深度的债券市场作为基础,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交易结算机制,拓展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近期抓紧推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内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提供多样化的回购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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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 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管理,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和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条 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七条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挂牌申请

第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

(二)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设置合理;

(三)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四)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本指引要求;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并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书、专项计划的拟备案文件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备案后,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一) 专项计划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 计划说明书、主要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决议和承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

(三)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四) 资产支持证券实际募集数额的文件;

(五)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文件;

(六) 专项计划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所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挂牌申请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挂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出具接受挂牌的通知书。

第十三条 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相关文件或专业意见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或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和' 保险公司等;

(二)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 target='_blank'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 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六) 其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单位;

(七)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可以参与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

第十五条 投资者认购或者买入资产支持证券,除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发行文件对投资者范围的约定。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以现货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并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则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现货转让适用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发行面值。

第十九条 优先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按净价方式转让,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转让,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生尚未披露且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经管理人向本所申请的,或者发生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复牌。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提供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

(一) 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前2个交易日;

(二) 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

(三) 管理人或本所认定需要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本所转让的,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挂牌日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指引》中要求披露的计划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 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二) 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三) 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对设立不足两个月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公布会议相关信息,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存续期间发生《信息披露指引》中所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所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清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持续性义务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原则。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础资产类型对基础资产转让环节的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等事项作出适当安排。

基础资产存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转让变更手续等其他影响基础资产转让有效性的情形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的权利完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运行状况,发现可能影响兑付的情况,应当协调相关方做好应对方案。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划转流程及账户设置安排,明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管理人应当重点关注现金流在流转环节中的混同及挪用风险,建立相关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关注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再投资风险,确保再投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第三十七条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中设置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应当关注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服务能力,并设置后备服务机构替换机制。原始权益人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及道德风险

第三十八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应当设置适当的入池标准,通过管理流程安排对后续购买的资产进行审查和执行确认,并持续关注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是否满足循环购买需求,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各项信用增级措施的触发条件、操作流程。管理人应当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条 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控制现金流划转、兑付的操作风险,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信息。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构中存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维护投资者权益,按照公允价值公平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履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约定、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原始权益人、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管理机构、转让双方及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本所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所提交的挂牌转让申请材料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专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接受相关挂牌转让申请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暂免收费;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收取经手费,收费标准为: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樊爽文:银联整改“绕道银联”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颜剑)针对近期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下发《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整顿部分成员机构绕道银联之事,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26日在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2014支付变革与' 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和维护者,中国银联有义务纠正一些机构没有遵守平台规则的行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是罚款,更谈不上行政处罚。”

他指出,通常的合规经营所遵守的“规则”包括四个层次,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行业规则、企业内部规则,而对于支付清算行业来说,则会多出一个层次的规则,介乎于行业规则和企业内部规定之间的,叫平台规则。

他认为,平台规则不但是企业制定者本身要遵守的,还是其他认可规则并且承诺遵守这些规则加入这个平台的其他企业也要遵守的,这对于包括中国银联、淘宝、' target='_blank' >天猫等等这样一些平台性机构都是适用的。他认为,对平台的提供者而言,必须建立一套完整、高效、安全的规则,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

针对舆论认为银联近期明确要求部分成员机构整改绕道银联的行为是中国银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观点,樊爽文认为,这种评论“专业性、理性不够,意气用事的东西比较多一些。”

他表示,中国银联是银行卡清算领域的平台提供者,通过制定一系列银行卡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则,从而实现使发卡、收单、商户、持卡人等所有银行卡参与各方连接起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最终完成银行卡的交易,为了维持这套系统和平台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制定一系列平台规则,并且要监督参与各方落实平台规则。

樊爽文表示,如果一些机构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就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和维护者,中国银联应当有义务做纠正,这应当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中国银联作为一家企业,目前所做的就是根据既定的平台规则所进行的一些追偿性的清算,我认为这种追偿性的清算是一种纠错,不是罚款,更谈不上行政处罚,也完全属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中的一种商业行为。”他在论坛上表示。

他否认自己的观点是在拉偏架。因为,“任何支付机构包括银行、中国银联等等这样的支付清算机构从监管者角度来讲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是为了支付清算市场能够顺利、健康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规则下做自己应该做事情的市场主体,没有远近亲疏或者任何厚此薄彼的事情存在,我们只是从市场规则上来讲道理、讲规则。”他强调。

银联新董事长葛华勇首秀:全力打造开放式支付平台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颜剑)上任接近一月的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26日在行业高端论坛上完成了首秀。当日,葛华勇在支付清算协会举办的“2014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表示,将加快推进网上银联、移动银联、跨境银联的建设,全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式综合支付服务平台。

以下为中国证券网获得的葛华勇在该次会议上的演讲全文。(本文为现场速记,未经本人审阅。)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上午好!很高兴受邀参加“2014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刚才,听了潘行长以及各位嘉宾的演讲,深受启发。

习近平主席前不久在致“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指出,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支付创新和金融创新在我国蓬勃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同时产业各方也在探索推动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今天,支付清算协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产业各方,就支付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研讨,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借此机会,我结合中国银联的业务发展,就支付产业变革与发展谈些认识和体会。

首先应该向大家报告的是,在过去十几年发展中,中国银联积极参与和推动了我国支付产业的变革。支付是经济往来和金融活动的重要环节,是银行“存贷汇”三大业务的基础。从历史来看,支付方式的每一次飞跃,都对加速资金流动、优化资金配置、满足公众支付需求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银联的成立和过去12年所走过的历程,推动了我国支付产业的发展和变革。

一是推动从现金支付向银行卡支付的演进和升级。中国银联成立以来,建立了银行卡跨行转接清算系统,创建了民族自主银行卡品牌,推动了“联网通用”的快速实现,使得' 中国银行卡产业直接跨过了发达国家的个人支票阶段,将支付进程由现金支付带入了高效的银行卡支付时代。目前,我国银行卡已成为最常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银行卡办理业务的笔数占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比重超过九成,银行卡渗透率达到47.7%。在促进支付便利的同时,基于银行卡的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银行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开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重要载体,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是推动传统银行卡向互联网支付的演进和升级。中国银联不仅致力于推动传统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也高度关注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早在中国银联成立之初就着手在互联网领域布局,是国内较早开展互联网业务的机构之一,2010年又提出了打造“线上银联”、“移动银联”的发展战略。目前,中国银联联合商业银行和非金支付机构,建成了业内领先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和“银联移动支付平台”,实现了中国银联业务的全方位、立体式推进,为商业银行和合作伙伴开拓互联网金融及相关业务提供了支持。

三是推动境内支付向全球支付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产业国际化步伐不断迈进,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大力拓展国际受理和发卡网络,现已延伸至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基本覆盖了中国人经常到访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人走到哪里,银联卡用到哪里”正逐步成为现实。同时,中国银联也加快境外发卡的步伐,目前境外发行银联卡已经超过3000万张。

在推动支付创新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与传统线下刷卡相比,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用户导向更加突出。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时代,可选择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变得更多,消费者在支付的时候更加强调体验和感受,注重个性化需求的满足。根据互联网监控平台' 数据显示,在互联网支付中等待时间超过5秒就会有四分之一的客户流失,支付已经与体验式经济模式紧密相连, “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新兴支付形式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体现。

第二,参与主体更加多元。传统的银行卡支付,主要参与主体是发卡机构、收单机构银行卡转接清算机构。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领域,参与主体扩大到了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手机厂商、芯片制造商甚至操作系统开发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增多,带来了战略诉求的差异化、账户体系的多元化和利益协调的复杂化。

第三,支付媒介创新更加多样。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驱动支付媒介创新。比如,支付介质从有卡到无卡,从银行账户到虚拟账户,变得更加多样;受理终端从传统POS向便携式、可插入设备演变,变得更加智能;验证方式从传统的签名、密码向指纹、虹膜等生物验证方式演变,变得更加丰富。

第四,综合支付服务的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的兴起特别是新一代通信技术和智能终端的发展,促进了支付与社交平台、电子商务、金融业务等多种业态的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以支付为纽带,满足其在娱乐、购物、社交、小额贷款、理财业务、信用评估等多个领域的需求。支付机构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支付业务本身,还体现在其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

与此同时,在支付创新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产业各方高度关注,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便捷与安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支付机构特别是互联网支付机构,在改善支付便捷性方面做了许多尝试。但也有机构过于追求支付便捷,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比如说,放松了交易安全验证、在商户留存客户信息等做法,容易被犯罪份子利用,危害很大。大家知道,支付的本质是资金的转移,但这种转移必须是安全的,只有做到支付安全与便捷的有机统一,支付创新才能够稳步地发展。

其次是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的问题。从支付产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创新发展与市场规范总是相伴而行,是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创新并不能打破行业规则,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这些年来,有些机构以创新之名,变造仿冒交易、套用商户代别码、入网商户资质审核不严等违规问题,这些做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和消费者权益。因此,鼓励创新与规范市场、加强监管必须并重。

还有就是业务与商业模式的问题。目前,互联网支付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较多。以近场支付为例,就有三种以上业务模式,哪种业务模式发展的更好,还不明朗,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因此,准确把握好新兴支付的独有特征,有序建立起良好的业务与商业模式,才能保证支付产业创新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宏观经济稳定、技术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能力提升三大要素将成为支付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未来几年,支付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互联网支付将保持较高增长,跨界融合趋势更为明显;移动支付有望实现全方位的提升,会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跨境支付需求增长强劲,同时支付市场开放程度将不断提高。

中国银联将顺应支付产业发展的上述趋势,强化市场化经营理念,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升市场化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式综合支付服务平台。

一是加快推进“网上银联”建设。互联网的本质是共建共享,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从国际经验来看,参与互联网支付的机构越多,就越需要有一个平台来减少机构间重复接入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商户的操作风险,中立客观地解决商户、消费者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从而使接入机构能够更加专注自己的主业,更好地开展前端业务的创新。以' 美国为例,超过七成的互联网支付是通过国际卡公司转接的。中国银联将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国内非金支付机构的创新精神,联合各方,共同推进网上基础支付通道建设,设计推广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产品,提供更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行业综合支付解决方案,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支付需求,服务和促进各行各业与金融业的跨界融合。

二是加快推进“移动银联”建设。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近期中国银联与苹果联合推出了App Store支付服务,这是我们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又一新的举措。今后,我们还将与国内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手机厂商、通信运营商、移动电商等产业各方,开展更加深度和广度的合作。结合金融IC卡迁移和非接受理环境建设,与各方一道,积极发展移动近场支付,整合银联线上线下资源,打造“空中发卡+远程消费+近场支付”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共同探索移动支付新模式,助力移动电子商务和移动金融的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跨境银联”建设。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跨境支付需求将更加旺盛。中国银联将进一步发挥国际网络优势,推进境外受理网络建设,加快业务本地化步伐,大力推动境外发卡,积极探索中国互联网、移动支付创新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更好地满足“中国人走出去”与“外国人走进来”的跨境需要,推动中国的支付创新走向全世界。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在支付活动正在快速互联网化、移动互联网化,支付产业正在经历新一轮变革的今天,中国银联和我们产业各方,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开拓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共同构建互联网支付安全体系,共同建设规范的支付市场秩序,共同探索更为合理的商业模式。让我们本着“合作共赢、共享成长”的发展理念,共同推进中国支付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谢谢大家!

李克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打造外贸竞争新优势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打造外贸竞争新优势,确定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措施,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坚持改革创新,面向全球市场,加快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外包这一“绿色产业”,促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对于推进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外贸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一要发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拓展行业领域。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研发、金融、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外包,推动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为大学生等就业创造更多机会。二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业务流程外包等高附加值项目,开拓新市场、新业务和营销网络,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包产业平台。三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创新和竞争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型企业。支持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购买非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政府部门也要拓宽购买服务领域。会议要求,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相应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实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试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通过金融、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支持上市融资等方式,拓宽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渠道。减少和简化审批,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通关、外汇管理、国际线路租赁、外籍中高端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入境与居留等便利。同时完善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国家安全。让中国服务再上台阶、走向世界。

会议认为,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保卫群众健康的卫士。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安全防护,事关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会议确定,一是完善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三是科学规划和建设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四是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工伤保险保障和抚恤。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群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护墙”。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强调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明确了对无证、超标排放和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三公司重组过会

0 缩小文字 2014-11-26 18:46:10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 target='_blank' >朱方舟)证监会网站26日晚间公布了最新一期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结果,' howImage('stock','2_300173',this,event,'1770') 松德股份(' 300173,' 股吧)、' howImage('stock','1_600373',this,event,'1770') 中文传媒(' 600373,' 股吧)重组获无条件通过,' howImage('stock','2_002502',this,event,'1770') 骅威股份(' 002502,' 股吧)获有条件通过。骅威股份的审核意见为,公司应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控股股东认购的资金来源以及对原持有股份的减持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火炬电子、再升科技首发申请过会

中国证券网讯 证监会网站26日晚间消息,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公告如下:

发审委2014年第20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 target='_blank'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00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交所信披新政严打“假重组”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世瑾)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新政频出。与此同时,许多以重组为名炒作股价的负面现象也在潜滋暗长。今日下午,上交所表示,为做好与新《重组办法》的衔接,结合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实践需要和市场各方需求,对已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及相关业务通知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公布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吸收整合了前期已发布的七项重组信息披露备忘录及重组' 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相关通知,将其合并为一项规范性文件。在结构上,《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除总则、附则外,按照重组进程设置重组传闻及澄清、重组筹划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组方案披露、重组终止和重组实施等六章。

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细化并规范了重大资产重组出现市场传闻及停牌后及停复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强化了强化对“失败式”重组的监管。根据中国证券网记者此前统计,2013年以来,三成左右的并购重组在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即宣告终止,甚至众多上市公司重组失败后接连出现大涨,市场对于重组停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反响强烈。此外,长时间停牌所造成的交易机会的限制,也可能使投资者丧失买入或卖出股票 的恰当时机。而部分公司在终止重组时未明确披露失败原因,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推进和终止重组的具体情况。这些问题,都导致投资者对于长期停牌后终止重组的行为持有较大疑议。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首先增加了关于重组传闻的澄清要求,对于尚未开始筹划重组,但无法确认未来三个月是否开始筹划重组事项的,应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同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和澄清公告后复牌。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组停牌的原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公司董事会在申请公司股票 延期复牌方面的勤勉尽责义务。关于停牌中的信息披露,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上市公司拟申请停牌超过2个月的,应在2个月到期前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停牌。二是拟申请停牌超过3个月的,除需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三是拟申请停牌超过5个月的,公司应在5个月到期前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事项;此后停牌每超过1个月,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披露召开情况。

再次,上交所还要求强化重组终止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对于停牌未满一个月即终止重组的,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详细披露终止重组原因,同时承诺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是对于停牌超过一个月再行终止重组的,需进一步披露重组框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结果公告后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三是对于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前拟终止重组的,上市公司还需立即申请股票 停牌、核查二级市场公司股票 交易、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披露终止重组的说明、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四是针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后终止重组的,要求上市公司除履行上述披露义务外,还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重组事项。

' target='_blank' >陈九霖说' 新三板:新常态下企业的良机

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 宋薇萍)创业e家创始人陈九霖26日在上海交大表示,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下行趋势,而且经济驱动因素会发生很大变化,比如说人口红利可能会消失,东部驱动因素可能会消失,国有企业驱动的因素可能会消失。在此背景下,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而新三板就是在这种新常态下的一个另类投资,给企业带来了良机。

陈九霖是在由上海交大举办的首届全国新三板(四板)企业与创业项目大赛暨“互联网金融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论坛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他呼吁,新三板要在四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

首先就是转板系统。近日有消息称,新三板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转板到' 创业板一个特殊的板块。针对此,业内展开了讨论,有人把新三板当作垃圾市场的观点,陈九霖表示并不认同此观点,并表示完全支持监管层关于转板的决定。据其介绍,纳斯达克的转板率只有6%,但这给企业提供了信心和出路。

不过,他建议,以后转板不要只限于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产业,不能以行业作定论,而要以创新为定论。不管什么样的企业,只要他有创业的机制,具有核心竞争力,具有高成长性,就应该允许他转板,而且也不一定只是转板到创业板的特殊板块,就可以转到创业板,甚至' 中小板,甚至主板。

第二方面,把新三板发展成为有多个成绩的上市的平台。“纳斯达克是有3个层级的,最低级的是资本市场,最高级的是全球市场,再高级叫做全球精品市场。我们的新三板市场也可以去设置3个、4个甚至更多的层级。让在那里挂牌的企业,根据他的成长性,根据他的创新可以不断的提升,把我们的新三板打造成一个类似于美国纳斯达克这样一个具有提升等级机制的一种真正的上市平台。”

第三,新三板也应该有' 退市机制。“就像美国纳斯达克一样,你做的好,你可以待在纳斯达克;你做的不好,可以下调到OTCPB市场,甚至可以退市。”

第四,到一定时候,应该把新三板打造成一个像中小板和创业板一样的真正的上市平台。我们要逐步的完善变成一个真正的上市平台。“美国纳斯达克是1971年设立的,经过了好几十年,到2006年才正式成为一个上市平台。但是我觉得我们中国没有必要走那么长的路程,因为前人已经为我们做了榜样。经过不大长的时间,将新三板,将全国股权交易系统打造成另外一个上市的平台,是我们一个重要的选择。”

陈九霖认为,新三板经过试点和改革,目前格局已经基本形成,申请已经有1600家企业,已经有1400家企业挂牌交易,预计年底会达到1500家,建议具备资格的企业应该解放思想,善' target='_blank' >于利用新三板。

' howImage('stock','1_600519',this,event,'1770') 贵州茅台(' 600519,' 股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房国兴接受调查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赵艳云)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贵州' howImage('stock','1_600519',this,event,'1770') 茅台(' 600519,' 股吧)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房国兴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沪股通额度26日使用25% ' 港股通使用2%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时娜)沪港交易数据显示,截至26日A股收市,沪股通当日额度共使用32.95亿元,每日130亿元限额还剩97.05亿元,使用率25%。截至港股收盘,港股通每日105亿元限额共使用2.13亿元,余额102.87亿元,使用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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