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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股东等增持股份稳定股价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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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 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 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 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 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 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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