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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新股中签后的知情权应有充分保障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新近公布的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按沪深证券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投资者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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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公布的' 新股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 中签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按沪深证券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投资者' 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 券商为投资者打新的服务标准,新股发行制度在中签新股后的细节设计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或许有人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即使中签,他如果觉得这家新股不值得投资,也可临时改变主意,有权力放弃缴款认购;但解读《细则》可知,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投资者一旦参与认购、就承担了中签之后必须缴款的义务。事实上,投资者中签之后,如果他资金账户里有钱,券商会自动把钱划走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如果说券商此时还得考虑投资者是否可能临时变卦、即使中签也可能不愿意认购新股,那么整个新股发行认购流程也就根本无法运行下去了。换言之,只要投资者认购新股并中签,就不允许中途变卦放弃缴款,即便将来新股上市后就跌破发行价、投资者也必须承担缴款义务。

既然投资者承担了中签就必须缴款的义务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 法律责任,那么自然也就应该享受应有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笔者认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新股申购中签的知情权,目前有关各方对投资者的这个权利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之所以有些投资者中签而没有缴款,显然是账户没有足够资金,而之所以没有资金,并非投资者没有钱,多半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中签了。申购新股中签只有1000股或500股(深圳市场),只需缴纳认购款1至2万元而已,如果投资者知道中签了,就算卖出老股筹钱也来得及。

现在有些券商服务贴心,投资者中签之后,券商马上给投资者发短信甚至电话通知;但有些券商服务并不如此到位,投资者认购新股后,需要自己去查询配号,再去核对中签号。如此繁琐的程序,自然就有部分投资者难以适应或者没有时间和耐心了。

笔者认为,考虑到投资者新股认购中承担的义务,必须切实维护投资者新股中签的知情权,为此必须强化并统一券商为投资者打新服务标准,这些服务标准应该具有强制性,比如规定券商必须短信通知并电话通知中签投资者投资者电话打不通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如果券商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投资者放弃认购,那么券商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投资者有权补缴相应资金获得中签新股。至于券商服务收费,可以免费服务,即使投资者为此服务买单,投资者也乐意为此花点钱,毕竟这点钱与中签收益相比可以说微不足道。

至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按《细则》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 股票 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基本都由承销商来包销,笔者以为这个做法也极为不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导致券商群体宁愿投资者中签后不去缴款,怠行其通知义务。

另外,假设一家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占总股本比例25%的股份,有15%投资者放弃认购,如果由承销商来包销这15%股份,那么由于持股10%以上股东不被认为是社会公众股,那么承销商所持15%就不属于社会公众股,由此社会公众股比例就将低于25%,这就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最低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对目前阶段的新股发行,建议取消承销商包销的做法,部分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应由其他投资者来认购,如果投资者认购不足,则新股发行失败。否则,投资者认购不足,就由承销商来认购,那新股发行就永远不会出现失败案例,那新股发行市场约束又该如何体现呢?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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