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wImage('stock','2_300268',this,event,'1770') 万福生科(' 300268,' 股吧)事件之后,先行赔付开始逐步进入投资者眼帘。
去年年底实行的IPO新规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但迟迟未有具体细则出台。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监管层对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细则正在酝酿中,其不仅要规避到先行赔付制度推出后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还要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真正的保护投资者。
目前,一些' 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部分证券公司在协议中要求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券商要求“董高监”及职工持股一并承担责任。这引发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之间的大讨论,先行赔付制度面临的风险和问题有哪些?如何更好的制定并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业内人士给出了答案。
先行赔付制度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民商' 法律来看,其中并未涉及有关先行赔付的相关内容。先行赔付仅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提到,尚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从而造成行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其次,先行赔付制度存在诱导发行人造假冲动的道德风险。在先行赔付制度下,证券发行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将会意识到欺诈上市所产生的收益归其所有,而潜在风险全部由保荐机构先行承担,从而诱导单独或合谋造假的冲动,导致更大的道德风险。
再次,先行赔付制度可能引发市场逆向选择,即风险控制严格的保荐机构将审慎开展IPO业务,大量资质一般或存在风险的IPO业务可能转由风险意识薄弱的保荐机构承接,最终导致IPO业务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保荐业务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先行赔付制度可能造成投行业务积累较大的业务风险。目前,保荐机构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投资者认购' 新股后,先行赔付的要约将生效。随着IPO保荐业务规模的增长,先行赔付承诺不断叠加,形成“滚雪球”效应,这将使保荐机构形成一个无限的风险敞口,从而给证券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业务风险。
十二条关于先行赔付制度的建议1先行赔付适用范围应仅限于IPO。一方面,先行赔付若涵盖上市公司再融资或债权融资,所带来的赔付风险将远超证券行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IPO的信息披露内容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性远超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债权融资等。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荐机构共同作为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3先行赔付触发条件应限为欺诈发行。4将“证监会对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出具明确调查结论”作为先行赔付的启动条件。5先行赔付应引入豁免条款,即保荐机构如有确实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可免除先行赔付责任。6给保荐机构做出的先行赔付承诺设定合理的有效期限,在承诺有效期外发生欺诈发行且被认定的,应当由虚假陈述的责任方做出赔偿。7建议先行赔付制度应明确赔付范围仅为首发信息披露日至被立案稽查' 公告日期间买入发行人' 股票 ,且在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相关股票 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8先行赔付金额应设定合理上限,将保荐机构因先行赔付而面临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保荐机构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9在计算先行赔付金额时,应当剔除投资者持股期间因' 大盘指数波动而造成的损失。10在先行赔付中明确追偿相关的制度安排,明确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供上市公司股票 质押、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措施。11对于证券公司承销的IPO项目,在确认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及具体数额之前,无需在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另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或扣减净资本。12将先行赔付制度与目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对于履行先行赔付承诺的保荐机构,如果在欺诈发行中存在一定过错,监管机构需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