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投资者目前有三种途径可以提起对*ST博元案的证券民事赔偿索赔诉讼”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target='_blank' >宋一欣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宋一欣认为,基于'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以及证监会政策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投资者提起对*ST博元案的证券民事赔偿索赔诉讼,可能有三种途径。
宋一欣指出,根据已知的违法事实,可以认定的适格投资者为:在2012年4月28日(' 2012年年报公布之日)到2014年6月17日之间买入过*ST博元' 股票 ,并且在2014年6月18日(*ST博元被立案调查之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皆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他认为,依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ST博元民事赔偿案的责任主体将可能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若是申请破产重整,作为侵权之债的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请额,会有可能列入破产案的破产重整债权中而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清偿,但除了*ST博元外,对其他责任人追索却是可以全额追索的。
三是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司,出面对全体受害的*ST博元股民协调该案的赔偿事宜,如同过去' howImage('stock','2_300268',this,event,'1770') 万福生科(' 300268,' 股吧)案、' howImage('stock','2_300277',this,event,'1770') 海联讯(' 300277,' 股吧)案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