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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认定与否定岂能随意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熊锦秋 (,)4月1日发布,招商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2016年3月17日主动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月18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主动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信息》,而经招商财富核查,此前信息披露有误,决定将《权益变动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招商财富更改为北京瑞丰和恒泰华盛资管。 事情的原委是,招商财富旗下的两个资管计划于去年3月参与了万润股份非公开发行,其中瑞丰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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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 howImage('stock','2_002643',this,event,'1770') 万润股份(' 002643,' 股吧)4月1日发布' 公告,招商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2016年3月17日主动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月18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主动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信息》,而经招商财富核查,此前信息披露有误,决定将《权益变动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招商财富更改为北京瑞丰和恒泰华盛资管。

事情的原委是,招商财富旗下的两个资管计划于去年3月参与了万润股份非公开发行,其中瑞丰向阳1号认购625万股,持股比例1.84%;恒泰华盛1号认购1125万股,持股比例3.31%,两者合计持有5.15%,当时招商财富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含了上述信息。今年3月上述定增持股解禁后,减持了瑞丰向阳1号325万股,3月17日招商财富再次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减持后上述两个资管计划合计持有4.19%。值得关注的是,两个公告中均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的表述。

万润股份发布更正公告,其更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理由为:据查,瑞丰向阳1号和恒泰华盛1号为两个独立的资管计划,未发现上述两个资管计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安排;两个独立的资管计划单独计算均未超过5%的持股比例,本无需分别披露,但出于谨慎性考虑,本公司主动披露;上述权益披露的原因系本公司对多个资管计划持有同一只' 股票 是否合并计算进行披露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准确所致。

这就有疑问了。既然之前招商财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将两个资管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是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情况下披露的,那么如果两个资管计划当初没有一致行动安排,为何对此默认授权而不反对?现在招商财富否认两个资管计划的一致行动关系,可能事出有因,或是为了规避证监会今年1月初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持股5%以上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须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大股东此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可不受约束。瑞丰向阳1号减持325万股事前并没有发布减持公告,这就可能违背上述《规定》。当然,如果两个资管计划没有一致行动关系,那么两者持股就不用合并计算,就不会超过5%持股比例,也就无需遵循上述《规定》限制,减持也就无需预披露了。

只是,若从理论上分析,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几个资管计划,在一些情况下或应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收购办法》第83条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等12种情形,且提不出相反证据,就可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两个或几个资管计划由同一个资产管理人管理,按照一般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就包括“独立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也即资管计划的运作是由资产管理人来控制,这些资管计划或应属于“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如果共同持有某' 个股票 ,或应推定这几个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招商财富否认两个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另一个理由是,其中一个资管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与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或利害关系。可问题是,整个资管计划就是一个投资整体集合,要认定一致行动人关系,只需考察这个投资整体与另外一个或几个投资整体的关系,根本就没必要再去深究某个资管计划内部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关系。因而,某个资管计划中优先级、中间级与劣后级持有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与其他资管计划委托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影响两个或几个资管计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认定。

招商财富对旗下两个资管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表述出现的前后矛盾,尽管可能是由于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偏差等主观原因所致,但客观上却可能对投资者形成不良影响,所以是需要辨析清楚的。难道几个投资主体在需要享受权利时就以一致行动人关系面目出现,需要规避' 法律责任或义务时就极力摆脱一致行动人关系?这行得通吗?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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