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之争愈演愈烈,对资本市场持久稳定乃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势必造成极大伤害。唯有一切讲规则,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适方式去决定和实现资本的选择,才有可能实现不同利益需求的相向而行。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学会遵守' 信托制度的基本规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应学习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尊重上市公司的委托人,这样,才能建立健康的公司文化,妥善处理公司纠纷。
万科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引起其他上市公司高度警觉。深圳宝安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决定给董事会成员“金色降落伞”,如在任期未满前,股东大会决定解除董事会成员职务,就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说明,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制度体系中,尚未完全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关系的性质,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有待深入探讨。
公司制度最早脱胎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核心在于财产信托。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与公司,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典型的信托关系。为确保公司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可向公司派出董事,由董事会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这种脱胎于“管货员”制度的董事会制度,实际上是公司股东的“白手套”,他们不具有任何重大决策权。这种现象,被学术界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可是,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会决策的效率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授权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因此,公司权力中心逐渐转向了董事会,出现了所谓“董事会中心主义”。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为提高决策效率,一些公司将决策权授予公司经理,除了经营管理权,公司经理还拥有了部分' 重大事项决策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经理中心主义”。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那公司经理与董事会、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关系,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经理与股东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当公司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以至于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股东会有必要限制董事会的决策权力,自然也有必要限制具有决策权的经理的权力。发生在万科的纠纷,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会决定行使自己的决策权,但却遭到董事会阻挠的案例。这破坏了公司传统的信托机制,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换句话说,两个月内万科股东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管董事会是否同意。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临时股东大会,那么,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所以,董事会要想阻挠股东召开临时会议几乎是不可能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无论万科的公司章程有怎样的规定,依照《公司法》,万科的股东都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去留。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信托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信任关系基础之上的。公司董事会接受委托成为受托人,必须维护股东的利益,假如公司董事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托协议,没有履行诚信义务,那么,公司董事会成员就已失去了董事资格。换句话说,如果得不到股东的信赖,董事会成员就根本无法行使受托人的各项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如没有得到股东大会认可,即使董事会通过程序性规则否决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也未必能改变局势。这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事实判断,或者说是个法律上必然出现的结果。
坦率地说,如果万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管是否能在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只要没有了大股东的信任,股东与万科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就已失去了基础。离开了尊重资本维护股东权利这个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则无论过于欣赏谁的所谓创始人情怀,还是轻信什么内部人的利益追求目标,都不免有可能误入歧途,坠入利益中人的利益算计之中。
当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尚未完全建立公司自治,既没有建立公司信托传统,同时又没有形成现代公司商业伦理体系,因此,当公司的大股东与公司的董事会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处理问题的唯一依据就是现行的法律规定。至于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在处理公司大股东与董事会成员矛盾时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也不排除若万科股价剧烈波动后,一些战略投资者乘虚而入的可能,而这将给万科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增添新变数。
' target='_blank' >吴敬琏老先生近日在谈及万科股权之争时说,正义的判断每个人都会不一样的,而且是无解的。但规则只有一个,即公司运行的规则,《公司法》所规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所规定的规则,这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循的。股权之争愈演愈烈,对资本市场的持久稳定乃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势必造成极大伤害。唯有一切讲规则,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适方式去决定和实现资本的选择,才有可能实现不同利益需求的相向而行。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股东当学会遵守信托制度的基本规则,而董事会成员则当学习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尊重上市公司委托人,这样才能建立健康的公司文化,才能妥善处理公司纠纷。
但愿万科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都能充分意识到各自的职责所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重,尽快做出决定,尽早结束这场纷争。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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