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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谈董事会中心主义还为时过早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证券时报记者 李雪峰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所说,“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参与的事件,相关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事讨论这事。” 在万科事件仍在深入发酵各方讨论并未形成实质性结论的背景下,笔者并不打算参与这场讨论,仅探讨一个话题,即高西庆所说的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及股东积极主义。 众所周知,A股公司大致可以分为国企(包括央企)及泛家族类企业,这是目前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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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李雪峰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西庆所说,“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参与的事件,相关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事讨论这事。”

在万科事件仍在深入发酵各方讨论并未形成实质性结论的背景下,笔者并不打算参与这场讨论,仅探讨一个话题,即高西庆所说的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及股东积极主义。

众所周知,A股公司大致可以分为国企(包括央企)及泛家族类企业,这是目前A股公司的主流形式。称之为主流形式并不意味着该形式系最佳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是说,在A股有限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必然性。

对于央企、国企及及其附属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遵循股东中心主义,且国有股东占据相当的话语权。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0%甚至50%,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较高的表决权;另一方面,国企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来自国资层面的董事往往数量占优,从而可以大范围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从这个层面来理解,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国企上市公司中是统一的,均是对国有股权及全体股东负责。

若细抠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定义则不难发现,上述统一实际上较为牵强,因为国资股东可以影响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是先有股东中心主义,再有董事会中心主义。

同样的现象在泛家族类企业中表现得也比较明显,此处的泛家族类企业主要是指股权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这类企业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往往以个人或家族的形式对企业形成控制。实际上,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愿意承认自己是泛家族类企业,而热衷于自我标榜成社会公众持股公司。

泛家族类企业突出表现为“一言堂”,所受限制明显少于国有上市公司,因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实施直接干预甚至把持。此时,股东中心主义实际上就是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中小股东的权利被弱化、忽略乃至剥夺,董事会听命于控股股东所控制的股东大会。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董事会中心主义于A股而言尚属奢侈品,对应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就难以发挥想象中的效力。回到万科事件,万科只是夹杂在国企和泛家族类企业之间的特例,其公司治理结构无法被其他更多的公司所效仿,失去了复制意义,也就很难说这样的模式是否广泛适用于A股大部分公司。

也正因为股东中心主义在A股大行其道,董事会完全或部分听命于控股股东的症结便难以治愈,也就无所谓董事会中心主义,更加谈不上股东积极主义。万科事件中,有人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万科董事会或万科管理层限制了宝能股东权利,因此主张宝能应在规则下积极回应万科董事会。

若将万科、" 中国平安等公司视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仅为假设),将之与绝大部分奉行股东中心主义的国企、泛家族类企业作比,即可发现,两种主义之下,均有较好案例与较差案例。换言之,仅以A股市场为样本,无任何实质性证据表明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否优于股东中心主义。

事实上,由于缺乏足够的案例,这样的作比也没有说服力,这个判断可以回应万科事件中,那些以“万科是一家好公司”为由抨击宝能的言论。笔者倾向于认可高西庆的说法,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在规则下评判万科事件,也期待万科事件最终用规则解决。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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