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小笋
在资本市场里,因关联担保引发的连锁诉讼并不鲜见,但依然有上市公司“不长记性”。据Wind' 数据统计显示(以2016年半数据为准),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的企业共有97家,其中,有61家公司关联担保余额超过100亿元。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是以自身的经营状况、品牌、运营能力等综合因素为对方提供信用和资金背书,因此,合理地评估风险,对于公众企业而言显然尤为重要。
证监会曾在此前发布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规定提及,“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是,从公开信息披露的状况中可知,仍有个别企业罔顾《公司法》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屡屡踩了' 法律和政策的红线。
究其背后原因可知,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欠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从事后被查出来的关联担保引发的诉讼案中可知,多家公司在' 公告中曾提及:不知情、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章被盗用等事项,把这些当做自己在诉讼中的诉辩理由。但更多的细节则透露,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严格,上市公司的三会形同虚设,造成了管理上的“真空”,由此引发了公章被滥用或巨额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即发生的状况,即使诉讼能够挽救一些损失,但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这种治理上的缺陷引发的“一地鸡毛”,对上市公司声誉损失的影响,已然不可估量。
对于这些状况,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应该严守“独立性”,在内部管理上合规,三会互相监督和促进,从而“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关联担保屡拖上市公司入泥潭》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