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讯网消息 7月26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布对羊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国' 建设银行绵阳分行工作人员羊牧利用其弟羊群时任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刘某某、李某某人民币32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羊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被告人羊牧的违法所得327.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5.12”地震后的一天,被告人羊牧与刘某某、李某某及绵阳市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某某(另案处理)为做三台县的土地整理项目,商量成立新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其中,羊牧以其妻子韩某某、杨某某以其女朋友赖某某的名义“入股”,四股东各占25%的股份,在公司成立时均未实际出资。新盛公司与三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三台县高堰乡、立新镇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后,羊牧和刘某某、李某某商量:刘某某、李某某分别负责三台县立新镇、高堰乡土地整理项目的出资、管理;羊牧、赖某某既不参与出资,也不参与管理,但要按公司股份分红。期间,羊牧利用其弟羊某时任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蒋某某(另案处理)、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某某、副局长马某某、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巫某某的职务行为,在三台县高堰乡、立新镇土地整理项目选址、施工招投标、扣除工作经费等过程中,为新盛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刘某某、李某某以“分红”形式送的人民币356.5万元。2014年,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家审计署对绵阳市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审计前进行自查。自查中,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发现高堰乡、立新镇土地整理项目未按协议足额扣减工作经费,分别少扣86.39万元、30.91万元,责令新盛公司退还。同年6月,新盛公司退还了相关费用。其中,被告人羊牧退还29.3万元。事后,被告人羊牧将其余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等。
四川省纪委关于羊牧在配合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证明:羊牧主动到案配合组织对羊群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组织未对羊牧采取调查措施;羊牧在配合组织调查期间,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利用羊群影响力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30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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