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市界 刘雨锟
3月8日,证监会副主席' target='_blank' >阎庆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是否应提升对欺诈上市的处罚力度,并称目前证监会宗旨为严监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行强制' 退市。
此前,深交所总经理' target='_blank' >王建军提议将欺诈发行归入“金融诈骗罪”,将其最高刑期由五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至5%-10%。
市界了解到,目前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最高刑期五年,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与此相对,境外的处罚力度普遍显著高于中国大陆。例如香港证监会曾在2012年强制要求欺诈发行的共良国际向公众股东回购全部5亿股价值10.3亿港元的股份,为当时香港资本市场最严厉经济处罚。
近年欺诈发行频度走高
据市界不完全统计,2010年前A股至少有6家公司因欺诈发行被撤销上市资格或处罚,其中首例发生在1997年,上市公司红光实业(现' 博信股份(' 600083,' 股吧))被法院判处罚金100万元,时任部分高管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
而2010年至今已有至少10家公司被罚,市界梳理发现,平均每年被报道的欺诈发行案件为一至两起,但仅2016年就有至少4家企业被证监会点名,包括A股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 欣泰电气(' 300372,' 股吧)。
截至目前受罚力度最大的是绿大地,公司先后注册和购买了共计35家关联公司,多次进行虚增财产和收入。2013年,原实际控制人' target='_blank' >何学葵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至今无人超越。此外公司还以欺诈发行' 股票 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
更多监管正在落地
提升惩罚力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大商法' 研究所所长' target='_blank' >刘俊海告诉市界,加大惩处力度可减少不实申报,同时促使整个体系吐故纳新,“' 退市制度健全了,入口的IPO制度就可以早日迈向注册制方向。”
并非只有' target='_blank' >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需得更强有力的控制。3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表示,《证券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工作于2014年列入立法程序,但随后一度难产。此前公布的草案第270条称,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将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被称作“IPO欺诈发行最严监管”。若此项修订最终落实,欺诈发行所面临的处罚将提升一倍。
' target='_blank' >刘俊海表示应猛药去疴,以零容忍态度予以募集金额100%的罚款,且必须落实到作为自然人的控股股东,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没有' 法律责任追究做后盾的话,市场化改革只能引进更多的骗子,坑害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3月2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其中增加一条:“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加重处罚外,还应取消“退市整理期”?
除去加重处罚外,财经人士' target='_blank' >皮海洲表示还应取消欺诈发行公司的“退市整理期”(公司在被强制退市前有30个交易日的股票 交易时间)。
其人士认为,在退市整理期间即便有投资者退出,“接盘”的仍是投资者,投资损失只在投资者之间转移。虽然这是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但不同于因亏损被强制退市,因欺诈发行而遭退市的公司实则本就不应存在于股市。因此,退市整理期给了投资者“退出”的机会,但“退出”的投资者其实承担了因制度漏洞导致的损失。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告诉市界,不应为惩罚违法上市公司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他认为需有一个适当的期限,目前30日的期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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