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市' 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称,天津市房地产' 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制2017年财务报告时,子公司天津泰达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因将土地增值税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导致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8226.15万元。天津房信集团未将该事项追溯调整2016利润少计6169.61万元,2017年度营业成本少计8226.15万元,净利润多计6169.61万元,净利润错报金额分别达到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5.93%和25.71%。上述行为导致天津房信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18房信01”、“18房信02”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责令天津房信集团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天津证监局同时对负责天津房信集团债券发行审计的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泉水、' target='_blank' >李亚东出具警示函措施。
天津证监局决定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房信集团2016年年报审计中,未对泰达恒生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前述错报。在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关注到上述错报,但未做正确调整。
天津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泉水、李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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