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的事件较多,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小品牌,随意从网络上下载一张明星的照片放在产品上,就能假装是这个明星代言了这个产品,也让很多消费者都上当受骗了。
当然,这些行为都是侵权违法的,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还让那些喜欢也信赖这些明星的消费者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而造成损失。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很多明星都选择了起诉公司。
' 和讯股票 (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杨幂与十里桃花影视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十里桃花影视传媒”)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十里桃花影视传媒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50 00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52 000元;
同时,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将“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杨幂肖像的照片、剧照、图片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 公告,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
判决书显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杨幂委托代理人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里桃花影视传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4月,杨幂的工作人员发现,十里桃花影视传媒未经允许,于其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杨幂肖像进行演员招募及企业招商,并谎称“原告将出演由被告投资出品的电视连续剧《我和我的七个半女友》”,并称“该剧的摄制团队大部分来自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班人马”。同时,十里桃花影视传媒CEO张鹤亦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大肆发布上述虚假宣传信息。随后杨幂委托律师就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并违法使用杨幂肖像、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事宜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所有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公开致歉并作出合理、充分、足额的赔偿。但时至今日,十里桃花影视传媒未予任何回复和处理。杨幂作为影视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其个人的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之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姓名的照片、图片剧照等作为广告物进行演员招募及商业宣传,并发布杨幂参演其出品的电视剧的虚假信息,以此误导社会公众、吸引商业投资并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十里桃花影视传媒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幂的肖像权,给杨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杨幂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困扰和精神伤害。
杨幂提出,十里桃花影视传媒立即停止所有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被告于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载有原告肖像、姓名的全部图片、照片、剧照等;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90日刊登不少于1000字的澄清及致歉声明;支付侵权物质损害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微信号×××)系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杨幂的多幅照片、剧照、图片,载有《我和我的七个半女友》剧情介绍以及演员招募等宣传信息。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十里桃花影视传媒未经杨幂同意,使用杨幂的照片、剧照等进行商业宣传,侵犯杨幂肖像权的事实成立。杨幂要求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照片、剧照、图片,符合' 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十里桃花影视传媒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50 000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52 000元;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将“十里桃花影视传媒”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杨幂肖像的照片、剧照、图片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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