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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三农”-信托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核心摘要:   ――关于土地信托   土地是万物之源,财富之母。但田、林、草、池,既可为富之基,亦可作累字头,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国疆域辽阔,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村建设问题重要。土地作为中国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从古至今,执政者的农业政策妥当与否向来都是统治稳定与否的前提条件。若顺时应势,顺天应人,则五谷丰登,万民拥戴;若施政乖张,倒行逆施,到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时刻,则民心沸腾,有覆舟之虑之险。因此,从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到春秋时代的初税亩,从北魏至唐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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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信托

  土地是万物之源,财富之母。但田、林、草、池,既可为富之基,亦可作累字头,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国疆域辽阔,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村建设问题重要。土地作为中国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从古至今,执政者的农业政策妥当与否向来都是统治稳定与否的前提条件。若顺时应势,顺天应人,则五谷丰登,万民拥戴;若施政乖张,倒行逆施,到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时刻,则民心沸腾,有覆舟之虑之险。因此,从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到春秋时代的初税亩,从北魏至唐中叶的均田制,到明清王朝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重要的土地政策和税赋政策(两者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变革均在史书上留下了浓墨重彩。

  在中国的土地课题中,始终存在着地权平均与土地集中(兼并)这一对深刻的矛盾和悖论。地权平均有利于贫苦耕作的下层农民,有利于统治稳定,土地兼并与集中的动力则来自于乡绅豪强、地主阶层。而东方式的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灌溉沟渠、水库,抗旱防洪的需求)则要求相当程度的土地集约经营,以形成规模经济。农村人群的先天条件、性情差异、资源禀赋、勤勉程度的不同也会造成地权的流转与重新分配(种田能手、勤奋于农事者俭朴累积达至小康,致力于扩大自己耕作和拥有的土地面积;而懒汉、无赖、吃喝嫖赌者、乡村流氓无产者即使分到了田地,也会是“败家子”,很快丢掉了田产家业而沦为赤贫,条件具备的话还有可能再奋起去革有产者的命,抢夺他们的财产,这种情形虽不能用来概括和定义历代农民起义者的性质,但也不是极端案例和个别现象)。中国的土地问题就是在这种纠结纽缠中循环往复,陈陈相因。

  1921年以后,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对于土地问题的正确态度是党从诞生走向成熟,走向胜利的关键。十年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又被称为第一次土地革命战争,三年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其实是前者中断后的继续。靠着“打倒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分明了人心向背,共产党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推翻了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蒋介石集团,进行了土地改革,建立了新中国。

  1978年始,执政党又是以农村土地问题为突破口,推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全面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打好了基础,使中国迅速走向现代化。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信息化浪潮扑面而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开始下降(2004年取消农业税前夕,中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比例已降至1%,可视作一个侧面的例证),土地对国民经济、甚至对农民的重要性也开始降低。但土地仍然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仍然是我国农民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是维持农民生活最基本(也是最后)的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范围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日新月异,种田的效益显低,逐渐发达的第二、三产业吸引吸纳了大量青年农民进城打工,一人一亩三分地的种田模式(在诸多人稠地狭的地区,还根本达不到这个水准),对农民的吸引力正在减弱。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也已经难与现代农业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相适应。现如今,土地抛荒、土地资源匮乏、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已成为极其严峻的现实问题,土地资源需要更优化的配置。

  承包权与经营权因而分离,土地流转产生并发展。

  一些农业专家将这样的土地流转称为“第三次土地革命 ”或“新土地革命”。

  单就土地流转而言,建国后其政策制度经历了(1)农村土地私有,实质上允许流转的阶段;(2)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实质上不允许流转的阶段;(3)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允许有限流转阶段。在更具体的层面上,由于现在中国土地除国有及集体所有制外,不存在第三种土地所有权形式,而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流转的,所以就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样变通的说法和做法,这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下面作者采用实例介绍加定义的方式,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形式------。

  案例: 浙江绍兴土地信托

  2001年6月14日的《南方周末》以第一、二、三版的显著位置和巨大篇幅,推出了“新土地革命”专题,全面介绍、分析了在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土地流转的情况及其意义。在此之前,《人民日报》报业集团于6月7日刊发了一篇文章:《浙江绍兴出现“土地信托”》。《人民日报》和《南方周末》的文章说的都是一回事:以信托的工具达到土地流转的目的。“土地信托是指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要求,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实施必要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信托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有法律工作者根据实践与学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土地信托”更为科学的定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的行为。”

  一个新词和一大机遇

  有一个全新的词儿,叫做“土地信托”,出现在浙江省绍兴县。

  绍兴县是浙江省的经济强县,但人多地少,人均只有0.58亩田,且因种田效益不高甚至赔本,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离土离乡,在县城和其他地方从事二三产业。

  2001年初,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对绍兴来说,正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一大机遇。绍兴县决定用市场经济的理念,采用信托的方式加快和改善土地流转,并组织县农办等部门在柯桥镇进行了土地信托服务和土地流转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项服务和三条原则

  绍兴县建立了三级信托服务体系:县级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2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774个村的土地信托服务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所有人员都是兼职不收费,纯粹的无偿服务。”

  绍兴县主要开展三项土地信托服务:

  一是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二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证。三是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

  作者发现,在这项全国领先的创举中,人的因素非常重要----绍兴县县长徐纪平是位经济学硕士-----他懂这个----徐县长在分析了土地信托的种种好处后,又特别强调要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搞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防止在耕地上擅自搞固定建筑,但允许农民在耕地上搭建大棚和温室。绍兴县委书记顾秋麟也说:“没有土地流转和集聚,一家一户实现不了农业现代化。没有土地流转和集聚,城市人口集聚就是一句空话。

  当年收益和长远回报

  从2001年2月实行土地信托服务后,绍兴全县已流转土地15.8万亩,流转率达40%,土地集中到有能力、有资金、有市场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手中,使土地得以发挥最佳效益。

  更有意义的在于,土地信托服务从土地经营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入手,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土地信托服务为农民提供了改变身份、进入城市的机会,加速了人口向二三产业和城镇集聚,推动了农村城市化进程。

  经过多年实践,肇始于绍兴的土地信托看来已得到广泛认可,开花结果,逐步推广开来,例如2010年3月份,杭州市提出将探索土地信托制,重点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信托中心(土地银行)。湖南益阳也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于2010年3月正式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就土地信托流转进行专题调研,适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从制度、政策层面支持土地信托流转,并建议在益阳市进行土地信托流转试点探索。

  信托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信托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解决了家庭承包与规模经营的矛盾,改变了农民与土地之间原来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通过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把零星的土地集中连片,按效率优先原则重新安排使用土地,进行适度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农业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农业资源的集约利用。

  第二,有利于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土地信托流转后,农民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增收:一是在市场风险的压力下,土地受托人会通过增加收入、加强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等方式来提高产业效率,使农民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二是土地承包者在将土地经营使用权委托给他人的同时,自己又可以作为劳力被受托人雇用,成为“农业工人”,获得雇用工资。三是农民通过土地信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摆脱了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过程中小块土地的钳制,可以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使农民更充分地产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促进农民财产性增收。

  第三,有利于土地资源资本化,形成多元、长期的农业投入机制。一方面,签订了土地信托合同,农业经营者获得大量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无需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只需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信托中介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为工业资本投资农业,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扫除了诸多障碍,形成工业资本、城市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土地的投资流。另一方面,土地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土地债券信托投资基金、其他资产证券等形式到资本市场融资,这将为农村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此外,在实践中还出现了中粮信托有限公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和鱼塘承包权信托以及吉林“粮食信托”的案例,在此不再详细介绍,其概念和操作的萌发、形成更偏重于解决农民的融资需求和增加其金融话语权的问题。这是其初衷,并且在实验过程中总结出了更高远更令人振奋的发展前景和重大意义。无论如何,不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还是主要以增进农民的金融权利为目标,从土地信托演进衍生而来的“粮食信托”等,今天,以土地信托为工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出现,我们相信应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部分地区党的干部对于解决新形势下土地问题的具体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是“新革命”,必将引申出更加伟大的意义来。我们为作为政府行为的“土地信托”的出现而感到振奋和鼓舞,而鼓与呼。

  信托这一法律概念的起源、发展与土地问题的关系最为直接、密切。信托制度的直接来源-----十三世纪英国的“USE”-----用益设计,即为中世纪英国人民出于宗教情怀,希望把土地捐献给教会而得不到世俗政权的允许,所以采取信托的办法,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而指定所有的收益归于教会。信托之所以在后世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逐步脱颖而出,至今成为财富管理和财产转移领域最有效率、最富活力的工具也肇始于此。中国重新引入信托机制二三十年后,在土地信托的领域积极探索,奇葩绽放,也许有着血脉里先天基因因素的作用,今后定将会有更加令人欣喜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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