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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10年评述-信托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核心摘要:   我国信托业自改革开放恢复以来,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走过了一条跌宕起伏的独特发展之路。信托是目前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行业,拥有资产管理、投融资、中介代理等诸多功能。然而,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却引发了信托行业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总共经历了六次大规模全行业的治理整顿,信托业一度陷入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恶性循环之中。长期处于众说纷纭的模糊状态,游离在人们的认识之外。信托业至今尚未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在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过程中,监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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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业自改革开放恢复以来,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走过了一条跌宕起伏的独特发展之路。信托是目前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金融行业,拥有资产管理、投融资、中介代理等诸多功能。然而,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却引发了信托行业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总共经历了六次大规模全行业的治理整顿,信托业一度陷入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恶性循环之中。长期处于众说纷纭的模糊状态,游离在人们的认识之外。信托业至今尚未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驾齐驱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在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过程中,监管当局对信托业的发展思路逐步明晰,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信托法》不仅在我国正式确立了现代信托制度,而且为信托业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顺应了发展的需要。实践一再表明,信托业发展水平与效率的高低,关乎到中国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安全。《信托法》颁布10周年之际,对信托业发展得失进行总结思考,重新审视信托业定位,探索其未来发展趋势显得尤为必要。

  一、中国信托业历史演进回顾与审视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出现了多层次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的改革,客观上需要金融体制做出相应的变革,以推动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信托业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恢复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这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初目的在于,一是探索银行之外的引进外资及融通资金的新渠道;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因素,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各地区、部门也纷纷自行组建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之外迅速形成了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和部门经济发展的另一类型的信托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充当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为地方筹措银行计划体系之外的建设资金。

  1981年至1982年,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迅速膨胀,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信托业自恢复以来出现了第一次蓬勃发展期。1982年至2006年,随着信托机构的增加,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为了使信托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 1982年4月,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范围缺乏科学界定,受到了第一次整顿。

  第二次整顿 1985年9月,因信托投资公司助长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并对已办业务加以清理,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二次整顿。

  第三次整顿 1988年10月,因信托投资公司机构发展过多、经营管理较乱,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

  第四次整顿 1993年至1996年,信托投资公司经历了与专业银行脱钩的第四次整顿,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

  第五次整顿 1998年,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破产,成为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开始的信号。

  第六次整顿 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份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对当前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这被称为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

  实际上,信托业的清理整顿特别是“推倒重来”是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改革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基础欠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恢复和发展初期,我国当时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支持的国民收入水平充其量只能维持国民的温饱,虽然局部有一定程度的货币资金剩余,但总体上看尚不具备必须利用信托制度管理财产的财产基础;同时,信托观念不够普及。由于我国中断了对信托制度20余年的运用,国民对信托制度十分陌生,再加上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不久,全行业就屡次遭受清理整顿,这也严重制约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最后社会信用环境欠佳。信托制度的固有特性,决定了信托关系的建立要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信托投资公司前期经营活动中间就充斥不讲信用,这种情况势必制约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

  另一方面,对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认识存在偏差。从我国恢复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背景可以看出,政府组建信托投资公司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外开辟引进外资的渠道,对内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由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对其预算外资金有较强投资冲动的影响,不愿意纳入银行体系而受国家的调控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银行融资渠道的补充就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既能满足各利益主体的需求,政府又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不难看出在当时组建信托投资公司并不是要把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发展,而主要只把信托投资公司当作一种可以利用的政策工具来对待。在这种背景和思路下组建信托投资公司,显然是对信托制度和信托业认识上的一种偏差或误解,无意中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对当时国家银行的补充。

  近来随着国有企业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当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的鱼水关系出现微妙变化,进而使得继续维持信托公司准银行混合经营形态,以及不断强化和扭曲信托制度投融资功能的成本逐步增大,直至超过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数临界值时,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最大限度地消除路径依赖效应,让信托公司回归本源,避免信托业无序低效的冲击,并以此健全金融业格局,完善各行业之间的“防火墙”,也是监管当局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以新制度安排来降低传统信托业过高交易费用的理性选择。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一)信托业体系

  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颁布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信托相关的,形成了目前以商业信托为主的信托体系。随着监管主体和思路的不断变革,中国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2007年由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由此以新的“一法两规”为基础和核心的信托法律法规体系显现雏形。

  (二)信托公司的资产与经营状况

  近年来,信托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行业注册资本、净资产稳步攀升,行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呈现螺旋式上升。信托资产规模获得爆发式增长,2009年年底已经突破2万亿大关,相比2004年全行业150亿,五年时间增长130倍。信托资产规模逐步逼近基金和保险资产规模。金融行业的支柱作用日益显现。

  54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信托公司注册资本自2006年以来实现了连年稳步增长,09年行业注册资本达到604亿;净资产提升31%,冲过千亿元大关,达到1014亿元;2009年全行业总收入达到207亿元,同比上升17.6%。行业净利润达到123亿元,增幅14%。虽然09年各家信托公司信托报酬率的算术平均值仅为0.67%,继续维持自07年以来的下降态势,但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信托业加权年化报酬率将会普涨。这说明伴随信托公司银信合作占比下降,主动管理业务的占比正在不断提高。

  (三)信托公司的产品市场

  从信托计划属性来看,单一资金信托占比继续升高,截止2009年年底,已经占到了信托资产规模的80%。集合资金信托达到2378亿元占比11.7%,较往年略有上升。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集合资金信托大多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收益率相对较高。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规模庞大,大部分资金来自于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资产装让、信托对接银行理财计划等。09年信托贷款及应收款达到11930亿元,占比58.4%,高居第一。为了限制信托公司贷款方式的运用,监管当局曾规定资金用于贷款用途的不得高于30%。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投资者接受的资产运用方式有一定惯性,股权运用和预期收益率之间有一定矛盾,因此,信托贷款运用方式仍然是信托公司实际业务开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信托资产分布的另一显著变化时基础产业比例上升,提升幅度达到6.9个百分点。这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国家4万亿扩张计划出台后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给予了大力支持。

  从创新业务来看,信托公司正处于业务规模快速提升的阶段,各类信托业务亦在实践中不断演化和创新,呈现出百花齐放的良好格局。各家信托公司都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创新,信托产品相比以往有了巨大的提升。主要体现在:高端理财业务逐步受到重视,纳入未来发展战略;PE信托业务艰难前行;房地产信托业务迈向组合投资信托受到广泛认可和推动,将成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信托业务; QDII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破冰前行;中小企业信托业务结合PE投资业务特色突出;另类投资信托业务(黄金投资、商品投资、艺术品投资等实物投资)不断创新,开创行业先河。

  三、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思考

  (一)加强信托业的制度建设

  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与我国的大陆法系有许多的概念和规范需要协调,在立法、投资、会计、税收、监管等方面都不同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内涵,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界定。“一法两规”的相继出台为信托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信托财产的管理涉及到广泛的经济领域,信托业的规范与创新发展需要在投资、税收、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托制度体系,相关的配套法律不具备,制度的缺失和制度的失衡使信托业的创新和信托制度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作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托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不完善的制度环境的严峻考验。从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程度看,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托退出制度等的安排的各项配套法规严重缺乏或滞后。由于银监会、、保监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不同行业之间政策不统一。信托业面临着不平等待遇。必须加强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尽快完善信托法律体系,尽快建立信托的税收制度、信托业的等级制度、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适合于信托业的监管体系。注意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为信托业的规范、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信托公司的自律机制

  中国信托业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使中国信托业在业务能力和治理结构建设上存在着差距。目前信托机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应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托业的组织体系,防范和降低公司运作风险

  (三) 努力迈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可持续发展模式要求信托公司更快地实现从融资平台向资产管理平台转型,从而对营销、风险管理、中后台等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上升到公司战略的高度,才能更好地协调各个业务部门,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并在国民财富增长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优势,实现信托行业的稳健快速发展。一是坚持以信托为主业。信托公司业务首先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信托业务不占用公司资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方式,依靠收取信托管理费来盈利,收费的基础是信托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自营业务是信托公司运用自有资本或信誉开展的业务,包括股票投资金融股权投资、贷款等。 在信托公司发展初期,自营业务可以“养活”公司,但是仅仅依靠自营业务,信托公司就没有特色了。而且自营业务受制于自有资本总量的限制,而信托业务则较少受到资本金的约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必须走向发展信托主业的道路。二是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信托业务模式。三是构建新型风险监管制度。信托公司必须树立全新的风险控制理念,制定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量化风险控制与管理。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风险决策能力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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